本报讯 校园内,两名小学生打架受伤,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昨天,记者从惠济区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已判决,学校与打人学生家长责任六四开。
小学生打架打出了官司
据了解,去年5月,放学站队时,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张某插队站在了同学李某前面,并不小心踩到了李某的脚,两人便起了争执。李某将张某推倒,并猛踢他的下体。张某住院治疗,17天花去4000余元。
由于赔偿分歧过大,张某父母起诉李某父母、学校,要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护理费等共计7400余元。
法庭上,李某父母辩称,学校未尽到管理和保护职责,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有插队行为,也存在过错,故应和李某一起共同承担次要责任。
学校辩称每周都向学生进行安全保护义务教育,已尽到保护义务。况且张李二人是在放学站队时打的架,不属于学校监管范围,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还向法庭提供保险单及投保花名册各一份,证明为在校学生投保的情况。
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和学校的约定,学校应在承担责任之后提供相应材料向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不应作为被告。
学校承担60%责任
惠济区法院认为,该案原告张某及被告李某均系在校学生,事发时均不满10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对二人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和义务。作为小学生,本身就活泼好动,并缺乏自我控制、自我保护能力及理智、稳妥解决矛盾的能力。本案事发于小学生中午放学站队、整队的时间段,容易出现拥挤、混乱、打闹等局面,但被告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整个事件发生过程中尽到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应当承担责任。被告李某踢打原告张某,致使原告张某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以被告学校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为宜。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等共计4248余元,被告李某监护人赔偿2832余元。
郑报融媒记者 鲁燕
通讯员 鲁维佳 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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