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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锦化 上访户劫持女县长被判绑架罪

昨天,浙江省缙云县法院对云和县村民持刀绑架女副县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张晓唯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张晓唯律师钟锦华在接受《晨报》采访时表示,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是复制了检方起诉书的内容,没有接受或解释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检方证据明显错误”的质证意见。由于张晓唯在法庭上表示不满,钟金华表示将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劫持”原因:为了拆除家门口的公厕,5月22日,云和县凤凰山街河坑村村民张晓唯在县委宿舍楼将负责信访、治安、司法的女副县长李一波拘留10多个小时,要求政府拆除家门口的公厕,并通知媒体和主管官员到场,表示要反映他们的要求。同一天下午,张晓唯被警察打伤,人质被救出。9月29日,张因涉嫌绑架罪被逮捕,随后移交缙云县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7日,缙云县法院开庭审理。早报记者了解到,检方作证说,事发当天,除了“拆公厕”、“见记者、见官员”外,还要求拆除村里一个叫张的村民的房子。“不然就要从李一博开始了。”劫持过程中,张还用事先准备好的折刀威胁李一博,造成李一博右手和左手手指背部擦伤。当天18点左右,由于无法继续满足张晓唯的要求,经过多次劝说,张仍拒绝释放人质,情绪越来越激动,现场处置指挥部命令特警破门而入,穿上制服。检方称,被告使用暴力等手段控制他人作为人质,胁迫政府满足其非法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同时,由于张晓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并且本罪是在执行刑罚后5年内的累犯。审判重点:是否构成绑架?早报记者7日获悉,在庭审期间,“张晓唯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成为争议焦点。辩护律师认为,张晓唯寻找被害人李一博,主观上是为了帮助解决拆除非法公厕、给母亲低保等合理诉求,希望他能得到公开、合理、合法的待遇;客观上,张除了限制李一博外出之外没有其他过激行为,只能算是“非法拘禁”,而不能算是“绑架”。此外,由于非法拘禁仅持续了约10个小时,在此期间张没有侮辱或殴打李,受害者的伤势极其轻微。据此,辩护律师认为,张只是一般违法,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从不怀疑犯罪的原则,张晓唯不应有罪。“被告请愿书的上诉本身并不违法。所以限制李一博的上访自由,最多只能算‘非法拘禁’,不能构成绑架。”张晓唯的另一位辩护律师朱春莲说。“本案中,公诉机关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具有绑架罪所要求的‘主观故意’和‘非法目的’。因此,绑架罪不能成立。”钟金华说。钟金华称,检方指控张晓唯在李一博家门口劫持并以折刀威胁李一博,并抓伤了她的手。但随后的物证折刀痕迹科学鉴定,刀上并未检出李一博的血液和DNA分型。此外,李一博作证说,张在她家客厅的茶几上用水果刀劫持并威胁她,但根据案卷中水果刀上的DNA鉴定结论,刀上没有发现的痕迹,也没有发现DNA分型。钟锦华说,由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晓唯曾经用折刀劫持、威胁李一博,所以所谓“拿刀绑架”不排除当事人杜撰或他人接李一博电话留言的错误理解。对于起诉书中提到的“当地政府拆除河坑村公厕后,仍不满意,要求拆除张的房子,否则李一博将受到攻击”的指控,钟金华表示,起诉证据仅限于被害人李一博、县委书记和另一名当地官员的书证,相关证人未按要求出庭与律师质证。“鉴于证人之间的密切关系,证词的真实性值得怀疑”。据了解,在本案审理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当事人李一博、云和县县委书记张建明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并同时将申请发送给相关当事人。然而,审判当天,所有证人都以工作为由拒绝出庭。他因“侮辱罪”入狱:在“存款程序不当”的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晓唯持刀劫持被害人李一博,以李一博人身安全威胁政府拆除公厕等民房的事实。辩护人提出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不予受理。事实上,张晓唯因反映自家门前公共厕所的状况而被判入狱已经不是第一次了。《晨报》记者了解到,2010年,张晓唯因举报在自家门口非法修建公厕,并在当地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公共场所张贴和书写损害受害人人格和名誉的“小海报”,被判侮辱罪,并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在绑架案中,公诉机关引用这一判决作为张晓唯“累犯”的依据。钟金华表示,本案中张的侮辱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存在严重侮辱事实。小字报里虽然有“小流氓”之类的话,但是没有事实描述,就是气话和骂人。严格来说,不存在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情节,不存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行为。此外,在判决前,张因“犯罪事实”认定为侮辱罪两次被行政拘留。因此,不能以同样的事实对张再次定罪量刑。昨天看了侮辱判决的内容,相关法人表示,虽然根据法院的认定,小字海报的内容勉强可以认定为侮辱和诽谤,但案件的法律程序可能不当。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建升表示,刑法规定侮辱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受害人应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受害人应该自己起诉,而不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诉机关起诉。“虽然《刑法》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但侮辱和诽谤案件可以由警方立案调查,并纳入公诉程序,但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侮辱和诽谤才会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杀,或造成不利的政治影响。本案理论上不能满足上述要求。”钟金华表示,被判犯有侮辱罪的张晓唯已向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正处于复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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