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首例具有个人破产实质性功能和等同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算案件顺利结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通知中称,债务人蔡无清偿能力,因此214万元的债务只需在18个月内以1.5%的利率清偿3.2万元即可。
处理此案的平阳县法院工作人员告诉《北京青年报》记者,个人债务集中清算保护的是“老实人、不幸人”,而不是老赖,法院将采取三大措施,严格防范逃废债务,防止债务人“钻”空。
法院回应:保护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人
10月10日下午,从平阳法院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蔡并非破产企业的大股东。“公司破产清算时,由于账务处理不规范,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混在一起,最终确定蔡需要清偿欠款。”
据工作人员介绍,很多人误以为蔡是老赖,其实他不是。在蔡申请集中清算个人债务之前,虽然法院对他实行了消费限制,但他并没有被列入失信者名单。“如果他在不值得信任的人名单上,他不能申请集中清算个人债务。我们保护的是‘老实不幸’的人,不是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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