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印发《深化纪检监察工作办法(试行)》
一个
适用模式
党委使用监督和纪律
“第一形态”之道
1.谈话提醒
2.批判教育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限期整改
5.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和帮助
6.下令公开道歉
7.通知
8.劝告
上述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
纪委用监督和纪律
“第一形态”之道
1.谈话提醒
2.批判教育
3、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4.限期整改
5.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和帮助
6.下令公开道歉
7.通知
8.劝告
9.会话信函查询
10、“面对面”初步验证
上述方法可以单独使用或组合使用
2
适用情况
党委和纪委,遇有下列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情况,可以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通报和诫勉等形式。
一个
对党员主体责任落实全面严格管理力度不够,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不到位,辖区内存在违法违规等苗头和倾向;
2
上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落实力度不够,措施不够具体,效果不够明显,未造成不良后果;
三
党的组织生活不够规范,党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谈心会等组织生活制度不够严格,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四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亲属在诚信方面有轻微违纪违纪行为的;
五
群众的合理要求没有及时解决,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
个人行为部分偏离党员干部身份要求,存在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但未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七
党员干部正处于岗位调整、工作变动等时期。,或者个人相关事项发生变化,存在一定廉政风险的;
八
民主测评中确定党员干部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群众满意度低的;
九
长期反映党员干部问题,难以核实,需要处置的;
10
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工作上、作风上还有其他问题。
纪委有下列情况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可以采取谈话、询问等形式进行处理:
问题笼统模糊,可验证性不强,但需要进行对话和询问;
问题简单明了,通过交谈和询问来处理比较合适;
履行职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这需要对话和询问;
党性、党风、党纪方面,适合谈话和询问核实;
综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实际情况,采用谈话和询问的方式更为合适;
其他需要交谈和询问的情况。
纪委可以采取“面对面”的初步核实方式,处理党员干部的具体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反映不真实或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的问题将得到解决。
三
组织实施
党委和纪委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采用“第一种形式”的监督和纪律:
01
与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告知,一般由党组织决定,党组织主要负责落实;
02
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其他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并告知。一般由党组织决定,由党组织有关负责人或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
03
和其他党员干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告知。一般由所在党组织决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
04
对党员干部的诫勉,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共山东省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纪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组织谈话和询问:
01
讲话稿要起草报批,讲话稿及相关工作计划要拟定,按程序报批。如需与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应报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可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02
谈话由纪委有关负责人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也可以委托被采访人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
03
访谈询问结束后,应对谈话记录或被访谈者的书面说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通过查阅、获取资料、询问相关人员、指导被访谈者提供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核实。反映不真实或者有证据证明不存在问题的,应当受理并解决,并向被申请人发函反馈;如果问题属实但问题轻微,无需追究纪律责任,则应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如果反映的问题具体,被反映人否认,否认的理由不充分、不具体,应重新谈话询问或开始初步核实;对诬告陷害的,要按照规定和纪律查处。
党委、纪委决定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整改的,应当明确提醒、批评的问题和整改的要求、期限;决定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进行批评帮助的,应当明确讨论问题和整改要求、期限等事项;决定告知的,应当明确告知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党委、纪委决定对党员干部进行书面检查并责令公开道歉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员向当事人宣布决定。当事人在接到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和纪委报告思想认识、整改措施和决定执行情况。
四
工作机制
党委要加强党内监督,畅通问题发现渠道,通过谈心、日常检查、信访、有关事项个人报告等方式,及时了解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和倾向性问题。,并积极应对,迅速处理,从而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在工作中,纪委发现党员干部有苗头和倾向性问题,应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传递或通报相关信息。
党委、纪委应建立并实施监督纪律“第一形式”的全过程管理台账,如实、规范地书写工作记录,并对相关资料进行集中归档和管理。每年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一份关于适用《监察纪律第一种形式》的书面报告。
党委和纪委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第一种形式”的监督和纪律的落实。对不履行职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
监督纪律“第一种形式”的应用应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并动态更新,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参考。
内容来源:诚信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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