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我省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进行了梳理和规范,形成了《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药品目录从4月1日起执行,原药品目录停止执行。
各市将结合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药品数据库,实现省内西药、中成药、医院制剂、中草药的统一管理。《报销药品目录》中的医疗保险报销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药品按照约定的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销售价格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按照约定的医疗机构执行的零差销售价格的90%纳入报销范围,国家在乙类药品中协商的按照协商价格的70%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录》、《2012年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基本药物》统一纳入甲类管理。“全国协商药品”统一纳入乙类管理。“2010版药品”和“2017版药品”统筹使用,即“2010版药品”继续按原规定使用和报销,“2017版药品”增加的品种进行补充和报销。“2017年版药品”和“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或“陕西基本药物”中的药品按照“从宽处理”的原则纳入甲类管理,不限制临床使用。单个产品属于上述目录药品的复方制剂,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主要成分单个产品所属的类别进行管理和报销。
临床使用的各类毒、麻、炼、释药品已列入《报销药品目录》,按上述管理办法执行。不在“报销药品目录”内的,城市和协议医疗机构在满足临床使用标准、保证安全有效的基础上,向省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申报。相关手续确认后,试行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按乙级管理使用。
各地要按照《报销药品目录》的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的实施和使用纳入定点服务协议的管理和考核范围。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智能监测系统和医疗保险药品使用监测分析系统,重点监测大剂量、大费用和可能不合理使用的药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省卫计委将建立报销药品动态调整机制和协商准入机制,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协商,将协商确定为合格的药品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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