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督委网站报道,国家税务总局山东地方税务局原党委委员、总会计师高平被开除党籍公职,高平初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税收征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不征收舞弊,少征收税金,造成国税重大损失,不征收贿赂和舞弊,
2021年9月20日,《监察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列出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项职务犯罪指控。《监察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舞弊,其中包括变相处罚、罚款的嫌疑。那么,什么是不征收偏爱和舞弊,少征收税金的罪呢?什么情况构成这项罪?案件调查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刑法》第404条规定,税务局工作人员作弊,少收税,致使国税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特别是造成重大损失的有期徒刑5年以上。从法律规定来看,不征收作弊、少征税的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偏袒、不征税、不征兵、少征收税金,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依法保障国家税收对增强国家综合国力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一系列涉税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法打击涉税犯罪、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纳税人要按照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也要严格执行税法,认真履行征税的法定义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弊,少收税,不仅会损失国家财政收入,侵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还会侵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正性,侵犯国家税务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履行收税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介绍说,税务局工作人员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局、税务所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工作人员。
陈伟教授指出,这一罪客观上表现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偏袒和舞弊行为,没有接受或少征收应征税,使国家税收蒙受了巨大损失。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偏袒和舞弊是利用职务进行的。第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不征税,少征收的行为。第三,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不征税、少征收的行为使国家税收遭受了重大损失。
如何理解“应征税”、“不征金”、“少征金”、“对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等?
据有关专家介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事实和法律、行政法规、舞弊、不征收或少征收的行为出现在报税、收税、税务检查等收税官的各个环节。应征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税率对纳税人征收的税金。佛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纳税人需要缴纳税金,却不征收,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擅自决定纳税人免除税金。所谓小征,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明知实际向纳税人征收的税金少于应征税,或者没有减税条件,却虚假地决定减税。
同时,不征税少征收的行为必须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有偏袒、不收税或少收税的行为,但如果不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就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规定,国家税收将遭受重大损失,主要包括少征收舞弊和征房租,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10万韩元以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作弊,少征收征房租,使国家税收损失达到10万韩元以上。作弊不征收,少征税,少于10万韩元,但有要求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良情节的。对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作弊不征收,征税少,如果怀疑上述情况之一,应立案起诉。
此外,还发现这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知道不征税或少征税,会破坏相关税法、行政法规,给国家税收造成巨大损失。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中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过失给国税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从纳税主体收受贿赂后,一般不收税或不收税,如果受贿行为构成犯罪,则应以贿赂罪和徇私舞弊不征收、少收税罪进行处罚。例如,2019年5月至2020年5月,上海市闵行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协税源Mamon先生在承认房屋交易税等方面作弊,为他人制作虚假房地产评估报告,放弃监督义务,允许他人对房屋数量做出虚假承诺,为不符合规定的顾客免除房产税等,帮助他人逃避国家税收,非法收取他人的钱160,造成国家税收损失800多万韩元。(重庆市纪委监督官罗泽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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