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文月水法院于2018年8月7日19时左右发现被告人朱某与购买毒品者王某通过电话联系购买毒品。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机去到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地铁烈士陵园站A出入口处,以人民币720元的价格将12支液体毒品G-SPOT(俗称:“G点液”,经鉴定:检出N,N -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贩卖给王某边,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归案。越秀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妨碍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民人身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机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缴获的12支液体毒品G-SPOT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
据了解,本案中被告人贩卖的液体毒品G-SPOT,俗称“G点液”,是一种新类型的毒品,据被告人供述是男性同性恋者使用的性用品,经检验含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015年9月,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禁毒办联合制定了《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并附表列示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被列入其中。根据上述规定,涉案“G点液”所含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属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贩卖“G点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
广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席林林、杨艺锋、龚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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