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照酒后驾驶导致摩托车交通事故
加害者被罚款并被判刑
汽车驾驶执照也被取消
一项三项处罚的处理引发了行政诉讼。
交警部门向检察机关申请依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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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摩托车伤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随身携带的小型汽车驾照会被吊销吗?最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36届指导性案例,在4个指导性案例中名列第一,这一醉驾案尤其引人关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广泛的,与当事人对如何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威廉莎士比亚,温斯顿,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发表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监督案件,统一司法裁判标准,有助于办案部门凝聚共识和社会公众的认识,提高社会治理效率。”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吴世东介绍。
无牌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
对一件事用三种惩罚引起争议
2013年5月1日晚,卢某酒后驾驶、无执照、双轮摩托车,打伤了一名路边行人(受伤构成轻伤)。据确认,卢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55毫克/100毫升,达到了酒后驾驶标准。通过厦门市交通警察区交通事故,卢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主管交通警察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对卢某驾驶无照摩托车的行为处以300元罚款。管辖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卢某3个月监禁,罚款3000韩元。另外,厦门市交警支队对卢某作出了取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交警队表示,对卢某的处罚决定依法是有根据的。
卢某不服这一处罚决定,以持有的小型汽车驾照与相关交通事故无关为由,向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2013年9月24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交警分离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卢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卢某提出上诉后,《情节》中出现了大逆转——
厦门市中级法院审理说,卢某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因酒后无证驾驶受到刑事处罚,因无证驾驶而受到对无证摩托车罚款的行政处罚。县市交警支队因卢某酒后驾车吊销了小型汽车驾照。这一处罚与卢某已经受到的刑事处罚和行政罚款处罚相矛盾,于2013年12月11日做出了二审判决。撤销区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取消市交警支队对吊销某汽车驾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被撤销
交警部门申请检察监督
酒后驾驶摩托车需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吗?这个问题成为本案的争议。“对酒驾者吊销驾照怎么了?二审败诉,我们真的不能接受。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反而被取消了,我们以后该如何开展执法工作?”抱着这些疑问和困惑,2014年9月厦门市交警支队向厦门市检察院提交了监督申请。
接到监督申请后,市检察院严格依法履行职务,认真调查,进一步梳理相关案件的事实,查明卢某的同一行为有三种违法情况,明确其他违法情况要受到其他行政刑事处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争议焦点“酒后驾驶取消机动车驾驶证”的正确理解。
"在审查过程中,我们找到了非常重要的法律依据."负责的检察官说。该法律依据是2012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出台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是剥夺执照人在任何机动车上进行道路行驶资格的处罚,而不是仅仅剥夺任何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罚。”
“起诉行政处罚决定是行为人实施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是对违法行为人道路交通安全和法律意识的负面评价,与实际持有驾照的准驾车型无关,与实施违法行为时实际驾驶的汽车类型无关。”承包检察官指出。
厦门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从立法目的、执法效果等角度讨论了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依法作出的,存在二审适用法律错误,需要监督纠正。
2015年3月,厦门市检察院向厦门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未被法院采纳。经过讨论研究,厦门市检察院向福建省检察院提请上诉。
检察院提出上诉
刑罚和刑罚不矛盾
负责此案的福建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门三级高级检察官金娜分析说:“卢氏醉酒驾驶无证双轮摩托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分别受到刑事处罚和吊销驾照、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人之间没有矛盾。”
据悉,卢氏的这一案件不是案件,而是2019年福建省公安机关取消驾驶执照行政处罚的案件中,有32起被法院裁判撤销了行政处罚决定。金娜指出:“在此案中,公安机关认为,吊销驾驶执照意味着吊销违法行为人的所有准驾驶型驾驶执照。”(威廉莎士比亚,《Northern Exposure》(美国电视剧),)法院认为,共同解除的依据不足,不符合惩罚原则,一般撤销取消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执法和司法中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 "
2019年9月30日,福建省检察院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福建省高等法院提出了抗议。检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醉酒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可选择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第4条第2款,"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损害程度相当
”的规定,卢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市交警支队在卢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其处以吊销所有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2020年5月2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厦门市中级法院所作的二审判决;维持区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
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查办一案治理一片
鉴于类似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认识分歧,影响执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性,福建省检察院主动加强与省高级法院、省公安厅的沟通协调,围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问题进行座谈研讨,就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诉讼案件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2021年3月19日,福建省公安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办理的通知》,要求加强源头管理,把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相关规定内容纳入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题库;同时,鉴于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处罚减损被处罚人权益,对被处罚人影响重大,要求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事实认定,综合考量违法驾驶者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体现过罚相当。
2021年4月30日,福建省检察院与省高级法院印发会议纪要,就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正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行政案件提出具体要求,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发现行政裁判和执法决定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应当开展类案监督。检察机关在依法监督纠正个案错误的同时,应当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进行磋商,促进形成共识,解决执法司法办案中认识不一致、标准不一致等共性问题,推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正确执行法律。”最高检第三十六批指导性案例对该案的“指导意义”这样评价。
截至目前,福建省未再出现涉吊销驾驶证行政案件执法司法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检察官说法
刑事与行政双罚
矫正与惩罚兼治
“刑行双罚”是指因同一违法行为既须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同时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情形。刑罚虽然是最严厉的制裁手段,但是在秩序恢复、资格剥夺、行为矫正等方面还存在局限性,无法对犯罪产生足够的抑制作用。传统的刑罚理念强调惩罚与罪犯所犯罪行之间的相称性。而矫正的目标是如何兼顾保护社会免受再次犯罪的侵害。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是在受到刑罚之后,一并吊销驾驶证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从而体现“刑行双罚制”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本案中,卢某存在三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事实,醉酒驾驶、准驾不符、驾驶无牌车辆,故其因上述不同违法事项受到刑罚、吊销驾驶证、行政罚款的处罚。区交通警察大队对卢某作出罚款处罚是基于准驾不符的行为;市交警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决定是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卢某坚持认为自己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行政责任,反复强调“罪不另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卢某提出的“罪不另罚”的“二选一”情形是对我国行刑衔接机制的误解。本案中,对不同的行为分别处以刑罚与行政处罚,因针对的行为之间存在关联性,所以对违法行为采取不同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本案并不存在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情形。
本案的另一重大意义在于,以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分歧予以统一。正如该案要旨所阐述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福建省检察院 黄金娜)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张仁平 雷闽娟 李秋云 黄金娜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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