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五辆农用车一男子“三进宫”
江西于都一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仍重操旧业,采用割线接驳的方式盗得五辆农用车。
网络图
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向各被害人退赔赃物折款人民币27360元。
被告人刘某,家住赣州市于都县。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5月28日被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12年2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于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5月18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宁都县青塘镇移民新村青塘中心幼儿园东侧的烂尾楼旁,发现被害人何某1停放的一辆蓝色前二后四轮农用车车门未上锁,刘某进入驾驶室后用从地上捡来的尖锐石头采取割线接驳的方式将农用车发动并盗走,并以58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农用车的价格为6400元。
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宁都县青塘镇移民村“明达机械”店旁,发现被害人何某2停放的一辆东方红BMT1410-VIIIV3型前二后四轮农用车车门未上锁,刘某进入驾驶室后用在驾驶室内找到的老虎钳进行割线接驳的方式将农用车盗走,并将农用车及农用车后车斗上原先放置的一个挖机炮头和挖机小斗以76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农用车价格为8000元。
2019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宁都县梅江镇新庄文化宫附近,发现被害人何某3停放的一辆“时代金刚”牌蓝色前二后四轮农用车车门未上锁,刘某进入驾驶室后用在驾驶室内找到的老虎钳进行割线接驳的方式将农用车盗走,并将农用车及后车斗上原放置的二个小型挖机挖斗、三个三十升容量的空油桶以75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农用车价格为6400元。
2019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来到宁都县梅江镇昌厦公路旁庵边村委会旁,发现被害人赖某停放于路边的一辆“时代金刚”牌蓝色前二后四轮车农用车车门未上锁,刘某进入驾驶室后用从地上捡来的尖锐石头以割线接驳的方式将农用车盗走,并以7700元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农用车价格为8480元。
2019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某在兴国县洪门工业园“江西山村油脂有限公司”门口附近,发现被害人余某停放的一辆“陕汽华山”牌蓝色前二后四轮农用车车门未上锁,刘某进入驾驶室后用在驾驶室内找到一块铁片采用割线接驳的方式将农用车盗走,并将农用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农用车价格为6560元。
2019年7月5日,宁都县公安局依法在兴国县洪门工业园西区废品收购站李某处扣押了被害人赖某被盗的农用车。同年7月16日,宁都县公安局依法将农用车返还给被害人赖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故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宁都县法院 廖安生 李亮亮
1.《关于陕汽华山汽车我想说宁都:男子曾因盗窃2次入狱,1个月连偷5辆农用车获刑2年》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关于陕汽华山汽车我想说宁都:男子曾因盗窃2次入狱,1个月连偷5辆农用车获刑2年》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auto/33453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