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农村是征地拆迁的“主要事件”,也是非法征收的“重灾区”。“各种”收藏题材和“奇奇怪怪”的收藏文献使人们“对张耳的僧侣们感到困惑”今天,律师景平将告诉你,从国务院到村委会,权力的主体是谁。
1、国务院、省政府——做出征地批复
决定集体土地征收是否合法的关键文件是土地征收审批。只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应当经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顷以上。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申请征地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审批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应当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出征地审批权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而且,作为征地公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征地审批权限和批准文号应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布。利用以上信息,可以在自然资源部官网“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征地审批等相关信息。(见“景平拆迁律师”微信微信官方账号,2018年4月19日“全国各地征地信息公开,被征地农民可快速查询!》)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公告、实施主体
征地批准后,开始征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主体,组织实施具体的土地征收工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土地征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而且各省市对征地责任主体都有明确规定。
如《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被征地房屋补偿。”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所以,当你看到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等征地公告时,你不仅要看公告的内容,还要看发布公告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发布征收公告,实施土地征收。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委托或行政授权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常见的主体。与“口头”和“纸面”存在的省、市、县政府或土地部门相比,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真正”的征收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中起什么作用?通过检索各地征地的相关文件,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身份”逐渐清晰。
如《山东省征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征地相关工作。”
《厦门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征用项目的实际情况委托有关镇(街道)组织协调……”
《合肥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区人民政府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社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施单位实施,承担本地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
《安庆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各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管委会)是实施征收安置的主体,负责组织同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的具体事项……”
县级以上政府和土地部门将征地任务委托给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委托或授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视为委托。但无论是行政委托还是授权,都要结合当地征地文件和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4.村(居)委会——自治组织,非行政机关
村委会、村长、村支书等。是征地拆迁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不是因为他们是被征收人,而是因为他们成为被征收方的“代言人”,更糟糕的是,村委会是被征收方。
但是,法律是否赋予村委会实施征地拆迁的权利?答案是:不会!
村委会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权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而征地拆迁是行政行为,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无权单独制定或实施征地拆迁。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实施征地拆迁。如《关于实施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规定:“拟征地公告发布后,区征地机构应当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规划土地管理办公室、村(居)委会,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进行调查。”
《温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七条:“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被征地村民(代表)会议,向被征地农民通报被征地情况,做好征地补偿的分配和发放工作,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对象。"
因此,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有协助地籍调查、召开村民会议、发放和发放征地补偿等职责。,但村委会无权强行征用或拆除村民的土地和房屋。
明确征地拆迁中的权利主体只是第一步,有效的权利保护需要配合相应的法律程序。如果遇到非法征用,尽快维权,法律不会保护那些睡懒觉的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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