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6日,伪造银行机要室诈骗金额10亿元,伪造虚假理财产品协议。女企业家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找朋友帮忙融资,拿到购买银行资产并套现的方案,于是开始分工,冒充银行负责人,伪造银行“密室”,伪造理财产品、公司印章、牌照等虚假协议,骗银行签订理财目标40亿元的协议。好在银行及时发现疑点,终止了协议。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女企业家涉嫌合同诈骗金额达10亿元的案件。诈骗银行机要室诈骗金额达10亿元,并伪造虚假理财产品协议。
根据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47岁的邓默梅是安徽神草堂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12月,她遇到了没有固定职业的石某某。由于公司资金周转困难,邓默梅商量让史某某帮他集资。
2016年1月,石某勇向邓默梅提出,可以从银行安排资金,通过资产管理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然后尝试提取购买产品的资金。在这个过程中,他需要伪造资产管理公司和一家银行的印章和许可证,并在一家银行的伪造保密室签署财富管理协议。邓默梅同意后,他们一致同意石某某为此集资10亿。邓默梅提前支付了石某某18万元的融资费用和星云法师的一幅字画。
按照原计划,1月28日左右,邓默梅和石某某去某银行四牌楼支行找行长,提出购买理财产品。之后,邓默梅设法获得了中国新城资产管理公司的预开户资料。2月3日,石某某冒充某银行安徽省分行结算及现金管理部副总经理胡某某,带邓默梅公司会计夏某某到上海为中国*新城公司开户,并成功取得公司公章及相关证照。
当天,石某某带着夏某某到杭州,找人伪造了中国*新城公司的相关印章和证照。第二天,夏某某把伪造的印章和执照带回合肥,交给了邓默梅。在石某某和邓默梅的指示下,他多次在签名卡上加盖伪造的印章,以掩盖真实的印章。然后邓默梅带着夏某某到四牌楼支行,以签名卡不明确为由要求更换新的签名卡,并使用伪造的印章和许可证为中国*新城公司开户。
同时,为了骗取一家银行的信任,并成功签订理财协议,石某某和邓默梅安排邓默梅的司机柯默松伪造了省分行“机要室”的号码,并购买了保险柜、监控摄像头等假冒的机要室设备。2月10日,石某某、曹某某决定将理财目标从10亿元上调至40亿元,但未告知邓默梅有关情况。
2月14日,石某某联系某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与省分行签订理财协议。按照之前的分工,石某某继续冒充胡负责接待,并于当天给出了一套40亿元的虚假理财目标。将《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其伪造的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印章及法定代表人“长X王银”的印鉴移交给夏谋珍;邓默梅的司机柯默松假装是省分行班子的司机把人接去省分行;随后,邓默梅把保险柜放在省分行法律部总经理韩的办公室里,把韩打开;同时,夏默珍、柯默松等人将韩的办公室布置为保密室:柯默松安装了“保密室”门号和监控摄像头,夏默珍将理财协议放在韩的办公桌上,将伪造的省分行印章放在保险柜里。
准备工作完成后,石某某带着某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到伪造的“保密室”,夏某某冒充省分行保密室工作人员,在虚假的财务协议上加盖伪造的省分行印章。签订合同后,邓某某指示夏某某将伪造的印章及相关物品带回酒店。后来某银行发现财务协议有疑点,经核实发现省分行没有相关业务,财务协议终止。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邓默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被害单位签订虚假财务管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资金数额特别大,其中石某某合同诈骗金额40亿元。邓默梅合同诈骗金额10亿元;被告夏某某帮助石某某、邓默梅伪造中国新城资产管理公司印章及相关证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石某某、邓默梅的刑事责任。夏谋真的行为应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石某某、邓默梅在合同诈骗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失败,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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