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强先生提醒股东,参加债权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2018年10月19日前购买中国长城(000018,200018)股份,2018年10月19日后出售或继续持有且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参加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集体债权代理。如符合条件,可通过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系余强,或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直接联系17612173508@163.com。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亏损投资者可以向作出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主张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
请为参与集体索赔的投资者准备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报告书或交割委托书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书或申请表复印件。
第二,虚假陈述
2018年10月18日,中国长城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编号:调查字第18041号)。上述《调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由于贵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贵公司发起调查,请配合。。
三、法律提示
以上索赔范围为暂定标准,律师可根据证监会认定的具体违规事实进一步调整索赔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和承销的证券公司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除外;上市公司的发行人、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投资者对于被证监会调查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上海蓝军律师事务所股票索赔组律师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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