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但是,一旦面临疾病的纠缠,高额的医疗费用,长期的治疗,痛苦等等,而我国还没有批准安乐死的方式。有些人会选择早结束自己的生命,比如自杀,或者请别人帮助自己自杀。有些人不忍心看到亲人生病而选择帮助,但这一举动可能会把自己送进监狱......
案例介绍:
赵和于结婚了。2007年,赵被确诊患有先天性慢性病,并伴有脑梗塞、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2017年6月,赵在余工作的工厂左腿骨折。赵接受了手术,但手术后仍然没能站起来。他整天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越来越严重,疼痛难忍。
2017年8月28日,赵的女婿张某某打电话给于,接待了老丈人一家在家吃饭。期间赵提到不想活了,想吃老鼠药。她的家人劝她不要固执,但赵决心要死。张某某买了老鼠药,余某某拧开装老鼠药的瓶子,犹豫良久,递给赵。赵抓起药水,抬头当着家人的面喝了下去。女儿于某某哭了,“妈妈,别喝了……”。
赵死于下午两点左右。于某、于某某、张某某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应被害人的请求向被害人提供安乐死是否属于故意杀人。问律师: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上,本罪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有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作为赵的丈夫、女儿、女婿,三被告人(在法律上负有帮助被害人的义务,有能力帮助但未履行帮助义务,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构成不作为犯罪)。他们是最亲密的家人,有义务帮助赵。他们还买老鼠药,递给赵喝,没有停下来。放手最终导致赵死亡,实质上是非法剥夺赵的生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本案类似于通常意义上的安乐死(即为了减轻一个身患不治之症的濒死病人的痛苦,他受病人委托,无痛苦地死去)。在我国禁止安乐死的情况下,主动安乐死在法律上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律师提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在这种情况下,除了为他人自杀提供物质帮助外,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在实践中,为他人自杀、会自杀等提供精神帮助。也被视为故意杀人。
其实,提出安乐死的人,可能并不是他们的死亡初衷,而是感受到了痛苦,也许是因为他们在最脆弱的时候感受到了拖累别人的屈辱和无限的孤独。他们坚持自己已经失去了尊严,生活比死亡更糟糕,但是一点点希望可以给他们一个活下去的理由。所以与其帮他们解脱,不如给他们更多的温暖和希望,或许悲剧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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