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上海某咨询公司的员工,因拒绝春节期间携带电脑回家工作被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不服起诉。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春节期间拒绝随身携带电脑,被告正在休假,没有义务为原告提供劳务。近日,该案一审中,法院判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19.4万元。该公司对此提出上诉,但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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