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游春良
法网记者汪东兴赵薇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内首例利用恶意扣款软件从手机用户身上扣下巨额话费的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人任青、郑少宁、王兆丰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15年至3年不等,缓刑3年,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任青、郑少宁、王兆丰等人成立深圳市新联互通科技有限公司,任青负责公司重大决策和财务管理,王兆丰担任总经理并负责具体业务管理,郑少宁负责公司业务管理。在公司运营期间,任青、郑少宁、王兆丰经协商决定,新联互通公司开发恶意扣费软件,植入手机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厂商的手机。通过收购广州楚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SP公司,与其他SP公司合作,利用上述公司从电信运营商获得的SP扣费渠道,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扣费,获取非法利润。
随后,聘请被告人何为新联互通公司技术总监,聘请被告人钟静、、赵毅为技术人员,为功能手机的平台、展讯平台、平台、互核平台开发具有恶意扣费功能的软件包及相应的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使手机界面屏蔽电信运营商发送的扣费短信,扣费事宜可通过后台服务器进行控制。被告彭勇受聘为新联互通有限公司商务部总监,与深圳市亚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手机厂商和手机解决方案提供商协商,将恶意扣费软件安装到手机软件系统中,并约定分享非法利润。被告张瑞平受聘为新联互通公司经营部主任,与北京三金宇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丁一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等数十家有权经营SP渠道的SP公司协商,借用抵扣渠道,并约定分享非法利润。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新联互通公司通过恶意扣费软件向手机用户共扣去672,609,035元话费,并与SP公司、手机解决方案提供商或厂商按约定比例分享赃物。
2011年9月,在深圳市雅丽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钟涛、徐一峰、孟晓在与新联互通公司王兆丰达成一致后,将新联互通公司开发的恶意扣款软件秘密植入该公司开发的手机软件中。截至2012年7月,新联互通公司通过公司植入的软件共扣除手机用户费用4666万元,钟涛148万元,徐一峰15万元,孟晓9万元。
2010年11月,在深圳市亚洲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朱海、赵露、张全新、陈哲聪,先后植入新联互通公司、深圳市酷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恶意扣费软件,并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扣费,获取非法利润。
截至2012年7月,新联互通有限公司通过亚通植入的恶意扣款软件,共扣款97万余元,亚通与朱海分享53万余元。截止2012年9月,库朗公司通过亚洲Com植入的恶意扣款软件扣款10.2万余元,亚洲Com收到3万余元。
庭审中,任青、郑少宁、王兆丰及其辩护人分别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还是商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提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盗窃罪;或者提出单位犯罪、被告人个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新联互通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与SP公司签订协议获取扣费渠道,然后与手机解决方案提供商和厂商合作,将新联互通公司的恶意扣费软件植入手机。手机用户在开机或点击相关游戏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自动扣款。新联互通公司通过后台服务器控制扣费的数量和金额,每个手机每月扣几元到几十元。通过上述方式,形成了“SP公司-新联互通公司-手机解决方案提供商及厂商”的非法经营链,共非法获利6726万元。新联互通公司与相关SP公司、手机解决方案提供商、厂商按照约定比例分享赃物。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足以认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任青、郑少宁、王兆丰等人通过恶意扣费软件偷偷窃取手机用户的罪名,数额特别大,构成盗窃。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依法惩处。被告以非法占有手机用户费为目的,非法入侵和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扣除用户费,非法获利数千万元。他们的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应该以重罪论处,所以应该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虽然每个被告人都是以单位名义犯罪,但不影响对每个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追究。这个案子有几十万受害者。虽然每个用户扣除的电话费金额低于盗窃罪的标准,但每个被告人扣除的费用总额达数千万元,已远远超过盗窃罪的标准,不影响每个被告人对盗窃罪性质的认定。
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供述和悔改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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