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资格
关于食品验证和处置的通知
一个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通知书》涉及我县一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验证和处置通知如下:
抽样检查基本情况。
在荆州市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监利县梅田纯净水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0612的瓶装饮用纯净水不符合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不合格品的控制。
据调查,这批2017年6月12日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共生产300桶,价值600元。由于天气炎热,所有的产品都卖完了,现在不可能召回。
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经调查,此次不合格的原因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卫生控制不好,生产过程中杀菌不彻底。。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问题。2017年8月7日,公司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整改复检申请表》。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复查验收结论合格。
2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通知书》涉及我县一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验证和处置通知如下:
抽样检查基本情况。
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抽检,监利县上车镇万全纯净水厂生产的老江泉纯净水和万全纯净水,出厂日期均为20170828,均不合格。
不合格品的控制。
经过调查,1。老江泉纯净水:规格型号:16.9L/桶,生产日期:2017年8月28日,共生产500桶,售价2元/桶,抽检使用7桶,剩余493桶价值986元。由于天气炎热,所有的都卖完了,不能召回。2.万全纯净水:规格型号:16.9L/桶,生产日期:2017年8月28日,共生产400桶,售价2元/桶,抽检使用7桶,剩余393桶以2.0元/桶出售,价值786元。由于天气炎热,已经售罄,无法召回。
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监利县上车镇万全纯净水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件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罚第208号
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经调查,此次失格原因如下:1。公司对国家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标准意识不足,灌装人员流程操作不规范;2.包装桶内壁消毒剂未达到200PPM规定值,消毒不严格;3.工厂设备在更新过程中,质量负责人生产管理疏忽;4.纯净水储水箱不是无菌水箱,没有按时清洗消毒。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问题。2017年10月16日,公司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整改复检申请表》。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复查验收结论合格。
三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通知书》涉及我县一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验证和处置通知如下:
抽样检查基本情况。
在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监利县润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70612的润新泉纯净水,发现不符合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不合格品的控制。
经调查,公司生产了200桶批号为20170612的润心泉纯净水,抽检7桶,销售193桶。成本价1.5元/桶,售价2.00元/桶。由于天气炎热,所有的产品都卖完了,现在不能召回。
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监利润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生产病原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件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罚第62号
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经调查,此次失格原因如下:1。监利润新泉纯净水有限公司对食品安全包装饮用水国家标准意识不足,工艺操作不规范;2.桶盖和包装桶内壁消毒不严格,消毒设施缺乏,灭菌不彻底。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问题。2017年8月2日,公司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整改复检申请表》。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复查验收结论合格。
四
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通知书》涉及我县一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的验证和处置通知如下:
抽样检查基本情况。
在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管抽检中,监利腾飞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出厂日期为20170615的包装饮用水和周边海域的包装饮用水均发现不符合GB19298-2014《包装饮用水》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不合格品的控制。
经过调查,1。“腾飞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7年6月15日,规格18.9L/桶,共生产200桶。成本价2.5元/桶,售价3元/桶。2017年7月18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间很长。产品都卖完了,农民喝完了,现在不能召回。2.“环海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17年6月15日,规格18.9L/桶,共生产200桶,成本价4.2元/桶,售价5元/桶。2017年7月18日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时间很长。产品都卖完了,农民喝完了,现在不能召回。
依法对企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经调查,监利腾飞水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属于“生产病原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文件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处罚第191号
原因调查和企业整改。
经调查,此次失格原因如下:1。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包装容器清洁不符合要求;2.洗手设施已破损,未消毒员工的手直接接触容器。针对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整改意见,要求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公司高度重视,立即整改问题。2017年8月4日,公司提交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整改复检申请表》。我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复查验收结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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