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马卢春荣)和新京报综合
牵头: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案件审理适用法律的范围。随着年利率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的出现,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被重新定义。
8月6日上午,最高法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两个关键数字:24%,36%。
最高法律划定了私人借贷的年利率红线
民间借贷的利率和利息问题一直受到各界的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政府控制民间借贷现象也是一项长期工作。比如明清时期,控制的利率不能超过三分,再高一点就要按刑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早于50年代初正式批复民间借贷给辽宁,确定了四倍利率的做法。此后,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四倍利率,1991年制定司法解释时继续采用这种做法。
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金融市场化改革,其中之一就是利率市场化。
“但是,利率市场化并不意味着利率是无限的,也不意味着利率是无序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必须控制。”杜万华说。
杜万华认为,对民间借贷利率的监管不仅要考虑到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便利性,还要考虑到借贷双方作为市场参与者的实际需求。
杜万华指出,中国正规金融市场的贷款利率正处于变化时期,经历了从统一的国家贷款利率到基于国家基准利率上下限的浮动利率,再到2004年取消贷款利率浮动上限和2013年取消浮动下限的过程。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判决中一般采用央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作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的推进,改革以四倍基准贷款利率作为利率保护上限的司法政策势在必行。”杜万华说。
那么,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如何调整,采用什么模型,固定利率上限标准如何确定?
针对上述一系列审判实践中亟待解答的问题,最高法6日公布的33条司法解释逐一明确。
关于备受关注的利率问题,本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4%和36%建设“两线三区”
为什么最高法对民间借贷年利率监管这么多?
面对24%和36%这两个关键数字,杜万华解释说,“已经划了两条线、三个区”。
杜万华说,划的第一条线是民法应该保护的固定利率,即年利率为24%。第二行是年利率36%,以上借款合同无效。这两条线分为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即24%-36%期间。
为何我们要作出这样的修改呢?面对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的提问,杜万华介绍说,这次规定的利率是固定利率,而不是指央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
“在制定这个司法解释的时候,我们研究了从古至今的利率变化,特别是1990年以来央行公布的10多年的整个利率的线索。经过研究,我们发现央行发放贷款的基准利率变化很大,最低为2.0%,最高为12.0%,中间为5%-8%。最后我们选择了中间。6%,参照传统意义上的四倍,得到了24%的数字。”
据此,杜万华表示,24%的利率是我国长期审判实践中确立的执法标准,实际上是自古以来民间利率中的一项规则。
“24%以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我国民事司法审判,必须给予法律保护。”杜万华说。
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超过24%但不超过36%,怎么办?
杜万华解释说,“24%到36%之间的时期被称为自然债务区。当事人依据合同起诉人民法院保护该区间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法律保护。”
这时候,如果借款人还款后反悔,他会起诉法院说:“既然24%没有保障,那我就24%以上。我能拿回这个吗?”
杜万华指出这是不可能的。“既然你已经在自愿的基础上支付了,并且原合同规定你不可能回来,我们法院也将驳回你的索赔。”
“当然,年利率超过36%就不一样了。它基于无效性。如果是自愿付款,看到这个合同无效,想以后再来也是可以的。”杜万华补充道。
什么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法,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的金融中介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协议不明确,贷款人无权主张借款人在借款期间支付利息。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视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已付利息。
对于目前的P2P网贷,新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商只提供媒体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提供商表示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其通过网页、广告或其他媒体为借贷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请求,判决P2P网贷平台提供商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不得受理或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有关,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继续审理;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或经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点对点借贷,条例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贷平台提供商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表达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规定表明,如果P2P网贷平台仅作为信息中介,如果借款人与贷款人发生纠纷,要求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网上借贷平台为借贷提供担保的,贷款人要求网上借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平台都提供第三方担保,第三方担保公司要承担担保责任。
《条例》解释说,民间借贷在下列情况下是无效合同:
(一)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借给借款人用于盈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贷平台的提供者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该知道借款人仍然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贷款;
(四)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在非法集资案件的审理中,《条例》指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决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拒绝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8月6日
法释[2015]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贷款及其他相关金融服务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贷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证明,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未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事实抗辩,人民法院裁定原告不具备债权人资格,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款人与贷款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也没有达成补充协议,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无法确定的,合同履行地为货币接收人所在地。
第四条: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增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增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担保,贷款人仅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增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贷款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增加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检察机关拒绝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罪,当事人以相同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资料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和资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尚未审结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有罪,贷款人起诉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
(a)以现金支付,因为借款人收到贷款;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网上贷款平台等形式,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票据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贷款人授权借款人控制特定资本账户的,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的实际控制权时;
(5)贷款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贷款且实际履行完毕。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私人借款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因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以贷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保证人以借款人或者贷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合同、保证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确定保证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从金融机构提取信贷资金,以高额利润借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借给借款人用于盈利,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贷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的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贷款的;
(四)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以基本法律关系提起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不是由民间借贷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本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条、收据、借条等债务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贷款已经偿还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被告对借贷行为的抗辩未实际发生并能给予合理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货币交付、当事人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核实借贷行为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该笔转账是为了偿还双方之前的贷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贷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现有证据不能确认贷款行为、贷款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不承认他所主张的事实。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理由、时间、地点、资金来源、交付方式、资金流向、借贷双方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为虚假民事诉讼:
(一)贷款人明显不具备贷款能力的;
(2)贷款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贷款人不能提交债权证明表或提交的债权证明表可能是伪造的;
(4)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与民间借贷诉讼;
(五)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不一致的;
(六)当事人对借款事实的发生没有争议或者抗辩明显不符合常识的;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及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根据事实提出异议的;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有低价转让财产情形的;
(九)当事人不当放弃权利的;
(十)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原告在认定为虚假的民间借贷诉讼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或者未承担保证责任的,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贷款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网贷平台形成贷款关系,网贷平台提供商只提供媒体服务。当事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贷平台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体表达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贷款人要求网贷平台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企业或其股东可以证明所借款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贷款人要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自己的名义与贷款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借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人要求企业和个人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签订销售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贷款人请求履行销售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并向当事人说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货币债务的,贷款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偿还债务。借款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赔偿拍卖所得与待偿还贷款本息的差额。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未约定利息,贷款人在借款期间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自然人之间的贷款,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款外,借款人和贷款人对贷款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主张计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载明的贷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实际借款金额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与贷款人结清前一笔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一笔贷款本金,并补发债权凭证。如果以前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的24%,重新签发的债权证明书中载明的金额可以确认为以后的贷款本金;超额利息不能计入以后的贷款本金。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出部分不能计入后期贷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款计算,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届满后应支付的本息之和,不得超过初始贷款本金和以初始贷款本金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贷款期限的利息之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和贷款人约定逾期利率的,按照约定执行,但年利率不得超过24%。
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
(1)借款期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未约定。贷款人主张借款人从逾期还款之日起在资金占用期内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借款期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款期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已就逾期利率和违约金或其他费用达成一致。贷款人可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或两者兼而有之。但超过年利率24%的金额,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借款人自愿无约定支付利息,或者自愿支付约定利率以外的利息或者违约金,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借款人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贷款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请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还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主张按照实际贷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颁布实施后,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贷款案件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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