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拍卖财产在第一轮司法网络拍卖后开始第二轮拍卖,实物清偿失败,拍卖失败,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第二轮司法网络拍卖的拍卖价格是否可以作为第二轮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

答:对于拍卖财产第一轮司法网拍流拍、以物抵债未成交后启动第二轮拍卖,在双方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可以采用第一轮司法网拍二拍的流拍价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拍一拍的起拍价。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依法予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后,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委托评估的以外,需要拍卖或者变卖的财产,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参考价格。如果议价结果一致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议价结果为参考价格。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协商是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格,但人民法院应当参照参考价格确定起拍价。

但双方同意以第一司法网第二次拍卖的拍卖价格作为第二次司法网拍卖的起拍价。事实上,双方协商同意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格,并请求法院将其确定为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结果通常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予。

因为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禁止,这是合法的。确定拍卖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格和底价只是法院在拍卖程序中处置财产的手段和要求,最终的成交价格还需要经过市场的检验。

一般来说,第一轮拍卖第二次降价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的最低底价可以不低于评估价的56%。

拍卖财产在第一轮司法网播中拍卖后,其价格基本能反映市场检验后的市场认可程度。双方通过议价使用第二轮司法网播的拍卖价格作为第二轮司法网播的起拍价,具有市场检验的依据。

同时,在第一次拍卖价格可能下调44%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以第一司法网第二次拍卖的拍卖价格作为第二司法网第一次拍卖的起拍价,即第二轮第一次拍卖不会降价,也可以防止财产严重背离其价值,造成低价出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双方通过协商确定拍卖财产的参考价格,并请求法院确定第二次拍卖的起拍价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第二轮司法拍卖开始到第一轮司法拍卖,时间较长,拍卖财产的市场价格明显上涨,执行法院要认真审查,不允许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

此外,结果除了双方都知道外,还应通知相关方。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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