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颁布了《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将于2019年9月7日实施。

前言

本标准根据GB/T1.1—2009中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取代DB37/664—2013《山东省火力发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7/664—201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的分类和定义;

——调整了标准执行期;

——增加了厂界氨逃逸和氨浓度控制指标的要求;

——部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收紧;

——定义判断符合性的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监督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辖。

本标准起草单位:济南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山东省环境规划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俊华、丁承成、郭龙、邓宝军、张占超、石惠建、苏志辉。

本标准于2007年2月首次发布,2013年5月第一次修订,这是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火电厂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出力65t/h以上的燃煤发电或蒸汽锅炉,层燃炉和抛煤机炉除外;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燃油、燃气发电或蒸汽锅炉;单次输出65t/h以上的发电或蒸汽锅炉及其他燃料;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燃气轮机装置。用于整体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的燃气轮机组应执行本标准中燃气轮机组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现有项目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上述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投产后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各种容量的锅炉。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颗粒物测定及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42紫外分光光度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氮氧化物

HJ/T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萘乙二胺盐酸盐分光光度法

HJ/T55空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5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和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398固定污染源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533环境空气体和废气中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4环境空氨气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4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汞的测定

HJ62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恒电位电解法

HJ819污水处理装置自我监测技术导则总则

HJ820《排污单位火力发电及锅炉自监测技术导则》

HJ836重量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

DB37/664—20192HJ917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的测定活性炭吸附/热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2301《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DB37/T2704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5固定污染源废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紫外吸收法

DB37/T2706《固定污染源低浓度废气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热电厂热力站

燃烧固体、液体和气体燃料的发电厂。

3.2现有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本标准实施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

3.3新锅炉或燃气轮机组新锅炉或燃气轮机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3.4燃煤锅炉的燃煤锅炉

锅炉使用煤、碎煤、煤粉、型煤、煤泥、水煤浆等。作为燃料。

3.5燃油锅炉和燃油燃气轮机组燃油锅炉有机组合

以汽油、柴油、煤油、重油和渣油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机组。

3.6以气体为燃料的燃气锅炉和燃气轮机组

以天然气、煤气、石油天然气、高炉煤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等气体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和燃气轮机机组。

3.7其他燃油加油器

除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外,锅炉使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石油焦和其他燃料。

3.8标准国家标准条件DB37/664-2019

3烟气在273K和101325Pa时的状态,称为“标准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是指标准条件下的干烟气值。

3.9含氧量含氧量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过量的游离氧,通常以干基体积百分比表示。

3.10瓦火焰炉的拱火面

燃烧器放置在炉膛前后壁的拱顶内,燃料和空气体向下喷射。转过180°后,燃烧产物从前、后拱中间向上排出,形成W型火焰燃烧空。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对于2016年9月19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油燃气轮机机组、燃气锅炉和燃气燃气轮机机组以及2016年12月31日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批准的其他燃料锅炉,本标准实施之日至2019年12月31日执行表1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2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本标准实施之日止,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燃气轮机等燃油锅炉,以及新建锅炉或燃气轮机,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3从2020年1月1日起,所有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应执行表2中的排放浓度限值。

4.4采用氨法脱硫或尿素、液氨或氨水作为脱硝还原剂的企业氨逃逸浓度应符合HJ2301的要求;厂界氨浓度应满足GB14554中1.0mg/m3的限值要求。

4.5如果国务院或山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规定了实施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地理范围和时间,则该地理范围内的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山东省发布的特殊排放限值的相关要求。

4.6如果两台或两台以上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混合排放烟气,且选定的监测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每个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最严格的排放浓度限值。

4.7煤场、灰场和辅助材料的储存、卸料、运输和准备等环节应采取密封措施,并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无组织排放措施,有效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取样和监测要求

5.1.1企业排放的废气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指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点进行采样。如果有废气处理设施,应在设施后面进行监控。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应设置标准化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措施,建立企业监测体系,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自我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企业自我监控方案的制定、监控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应符合HJ/T373、HJ819和HJ820的相关要求。

5.1.3企业污染物排放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按GB/T16157、HJ/T55、HJ/T397、HJ819、HJ820等相关规定执行。

5.1.4新建和既有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应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如果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应按照HJ75和HJ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和评估。

5.1.5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应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和标准。本标准颁布实施后,有新颁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果该方法有相同的适用范围,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5.2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方法基础氧含量测量的空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根据公式换算成标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种锅炉或燃气轮机机组的参考氧含量按表4执行。

6合格判断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人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得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立即现场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断污水排放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和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7实施和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企业都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污染控制设施的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如果新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比本标准更严格,则应遵循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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