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申于2020年3月9日在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公布,天津市绿源药店涉嫌虚假宣传案的行政处罚由西镇市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 13号决定。

天津市市长/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市监督执法处罚[2020] 13号

当事人:天津绿源药店

主体资格证书: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04758114167M

居住地(地址):南开区永恩岛张道里13号地板下奖。

2020年1月29日,我对执法人员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了位于天津市南开区永恩岛张道里13号地板下的天津市绿色的元代药房,结果药店橱窗里出现了“抗战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流感。刊登了名为“预防和治疗药物抗病毒丸解热解毒胶囊”的宣传海报,涉嫌虚假宣传。我同一天立案进行调查。

当事人于2020年1月29日在药店橱窗里写道:“抗战新型新冠病毒性肺炎流感。据调查,发布了名为“流感预防和治疗药物抗病毒丸解热解毒胶囊”的宣传海报,对销售有效期接近的药品进行商业宣传,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的依据,也不能提供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真实性的文件。另外,据调查,检查结束时国家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中治疗药也不包括当事人宣传的药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虚假宣传的组成部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杨继荣的身份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3.对负责人的大纲询问调查录、委任状、乌江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4.“抗病毒丸”等药品的进货票据和部分销售票据。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四版)》.

本委于2020年2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天津市审计署公告[2020] 7号),当事人于2020年2月6日向本委发送了清新书函,本委于2020年2月19日举行了听证。当事人在公开听证会上提出,市场监督委员会对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对基本事实的调查不明确、适用法律不当、当事人积极退还退款的情况下,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本委员会认为,本案对当事人违法事实明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重罚并不合理。总之,当事人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

当事人的宣传行为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经营者虚假或误解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情况、用户评价、名誉等的商业宣传。违反了“不能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当事人对销售的药品进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发生在疫情期间,对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误导。《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给予重行政处罚:(二)在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或社会安全事件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可以受到重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8条规定对商品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虚假交易组织等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引起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20万韩元以上1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100万韩元以上200万韩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取消规定,命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万韩元。

当事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天按罚款金额的3%处以罚款,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依法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印章)

2020年3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资料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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