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1.华泰宝兴道战略在3个月内定期登记招股型启动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凭证许可证[2019] 523号上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2、本基金是契约型、定期开放式、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一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5、本基金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以下合称“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7、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本公告中如无特别说明,销售机构仅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公告“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项下“(三)销售机构”章节。

8、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9、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需首先开立基金账户。

10、认购限额: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11、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撤销。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本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提供电子对账单,需要订阅或取消的客户可与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联系。

1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日报》上的《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e)。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因此将面临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或者为应对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低于市价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此外,在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可能出现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续存续。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可能具有低流动性、高收益性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投资人可能面临上述因素导致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本次募集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3、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灵活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充分挖掘市场潜在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6、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封闭期内,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100%,但在每次开放期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在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7、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8、基金代码及基金简称

基金代码:007586 基金简称:华泰保兴多策略

9、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0、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1、募集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期间面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同时发售(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咨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募集结束,若本基金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募集期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12、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其中使用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截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4、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认购费率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率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支付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认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认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总金额 = 申请总金额;

净认购金额 = 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元

认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认购份额=(98,814.23+50)=98,864.23份

若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选择认购本基金,投资100,000元本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8,864.23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100,000元,且该认购申请被全额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2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24%)=99,760.57元

认购费用=100,000-99,760.57=239.43元

认购份额=(99,760.57+50)=99,810.57份

若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0元,可得到99,810.57份基金份额。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本次基金的募集,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面向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受理不得撤销。

4、直销柜台接受首次认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5、基金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6、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柜台

如果机构投资者认购金额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可以选择到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

1、业务办理时间:基金募集期每日的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2、一般机构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申请时,应由指定经办人赴直销网点或寄送、传真并提供下列资料:

1)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

2)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

3)加盖机构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请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加盖机构公章的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均需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4)加盖机构公章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有最新的年检记录);

5)加盖机构公章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6)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7)加盖机构公章的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8)加盖机构公章的基金业务印鉴卡一式两份(一份机构留存,一份本直销中心留存);

9)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需清楚显示开户银行、账户名、账号并加盖机构公章;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10)填妥的《账户业务申请表》及《交易业务申请表》并加盖机构公章;

11)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两份并加盖机构公章(如需开通);

12)《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免填);

13)《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金融机构免填);

14)《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产品附表),如为产品开户才需提供;

15)直销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网点认购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赎回、分红等资金结算汇入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

其他年金账户、信托账户等特殊机构开户所需材料,具体请见《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规则》。

3、认购资金的划拨程序:

(1)机构投资者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下列银行账户,并确保资金于交易日下午17:00之前已经划出:

户名: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446872269177

开户行:中国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开户银行代码:104290003582

或者:

户名: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100116482901335475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金茂大厦支行

开户银行代码:102290016484

账号:216200100101469049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2)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①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华泰保兴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②投资者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注明“认购华泰保兴多策略”;

③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投资者应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华泰保兴直销中心。传真号码:(021)60963577。

(二)其他各销售机构

其他各销售机构开户和认购的相关程序以该机构相关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1、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完成。

五、退款

1、机构投资者认购失败(指投资人的认购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时,其认购资金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划出。

2、在募集期结束后,如果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六、基金的验资与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满,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合同方可生效。

1、募集期届满后,根据登记机构确认的认购数据,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的有效认购资金和认购资金在募集期所产生利息扣除认购费用后一并划入本基金存款账户。由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本基金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基金存款证明后,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验资并出具报告。

2、本基金发售期内,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七、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处理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与基金募集活动有关的费用,包括信息披露费、律师费、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本次募集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21)80299000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963577

联系人:王珊珊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www.e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四)登记机构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963542

(五)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东方路69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A座15层

负责人:张诚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梁丽金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六)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潘晓怡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1.《007586基金今天净值看这里!华泰保兴多策略三个月定期开放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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