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和滥用“家规”构成家庭暴力|慧云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2016年1月5日,婚姻家庭律师慧云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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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云观点】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家庭暴力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我国现有的家庭暴力形式来看,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逐渐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威胁、恐吓、滥用“家规”等。,对当事人造成感官或心理上的折磨,并对当事人造成恐惧,从而导致精神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构成精神暴力,属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
作者|匿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案例1]-威胁作为家庭暴力的一种手段
原告郑与被告倪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5月7日生育一子倪某某。在原被告与被告同居期间,被告经常打一个白布包裹的篮球,篮球上写着“我要杀郑”。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随后被告殴打原告,造成轻伤。2011年3月14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责令原被告离婚;同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精神压迫和暴力造成的损失3万元。被告倪认为自己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有家暴行为。被告辩称,篮球包裹的白布只是夫妻间的玩笑,原告精神未受损害;同时纠纷导致被告受轻伤,属于意外。只是双方在互相推搡的过程中不小心过度用力,导致对方摔倒;没有家暴严重。夫妻之间有关于是否存在家庭暴力的纠纷。
[法院判决]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郑与被告倪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婚后,被告将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挂在自己家的阳台上,白布上写着对原告具有攻击性和威胁性的文字。他经常打篮球,在视觉上折磨原告,使原告产生恐惧心理,构成精神暴力。夫妻发生矛盾时,被告对原告的肢体暴力造成轻微伤害,最终导致原被告关系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的家庭暴力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被告应承担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据此,依法准许原告郑与被告倪离婚;同时赔偿原告郑精神损失费5000元。
[案例2]-滥用“家庭规则”构成家庭暴力
原告与被告张于1988年8月16日登记结婚,于1989年7月9日生育女儿张某某。1989年因经常被张打骂而提起离婚诉讼,在张当庭承认自己曾错误地承诺不再使用暴力后撤回诉讼。此后,张一直没有改变,仍然要求服从一切。有点违和感,轻侮辱威胁,重拳头和拳头在一起。2012年5月14日,张认为没有给他洗衣服,侮辱了,并要求他重新洗衣服。如果拒绝,张将击败。女儿张某某也在拦网过程中受伤。2012年5月17日,陈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答复称,双方只是夫妻共同纠纷,并承诺今后不再殴打。庭审中,张某仍出言不逊,辱骂陈某,坚决拒绝离婚。
[法院判决]
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家庭暴力是婚姻中一方控制另一方的手段。法院查明事实后,张为规定了很多不成文的家规,比如洗衣服要让张满意,挨骂后不顶嘴,挨打后不告诉别人等。张对的控制也可以从他的诉讼中看出。例如,他在回信中道歉,并承诺不再殴打陈某,但他在法庭审判中威胁、指责和贬损陈某,这表明他的不真诚和不悔改。因此,被允许与张离婚。
[律师分析]
家庭暴力是指婚姻关系中一方为了控制另一方而实施的一些不当行为。在第一种情况下,被告将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挂在自己家的阳台上,并在白布上写下攻击性、威胁性的文字。他经常打篮球,目测折磨原告,使原告感到恐惧;案例二,被告在婚姻中规定了过度不成文的家庭规则,以虐待和暴力的手段维持,对被告造成心理压抑。在这两起案件中,无论被告对原告使用何种手段,都造成了原告精神和心理上的损害,符合家庭暴力的性质,因此应视为家庭暴力,无辜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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