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应当有正当理由。司法判决中对正当理由的认定应严格把握,一般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缺陷。
1.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是否有正当理由
从合同法学的角度来看,一方当事人抗辩权所依赖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当事人抗辩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抗辩权中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当进行调整以恢复利益平衡,从而维护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尊重彼此的利益,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一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是否拒绝支付物业费是基于正当理由,主要是通过审查业主拒绝支付物业费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正当理由”,应当限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或者合同履行存在重大缺陷,或者业主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不支付费用,能够构成业主拒绝支付的“正当理由”。
二、下列情况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1.因房屋质量问题尚未交付,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
2.物业公司不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付,但必须有有力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价格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第三,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有些物业费是不能拒绝的
1.不住的话可以拒绝交物业费。不对!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收费一般包括清洁卫生费用、绿化维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所以,即使买了房不入住,也不能拒绝交小区物业费(除非物业明确指出不交钥匙不能交物业费)。
2.不签物业合同可以拒付物业费。不对!
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因此,只要业主委员会同意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协议中的条款,并且业主已经实际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当按照实际服务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费用。
3.原业主拖欠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不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从约定中承担连带责任。房屋产权交易的,应当及时缴纳原业主所欠的物业费,否则影响新业主的正常居住。
法律依据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的,业主从约定中承担连带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给购房者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擅自重复收费,业主以违法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业主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退还其收取的违法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经书面催告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物业费或者在合理催告期限内不缴纳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不享受或不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意见的通知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可以要求减少物业服务费或者退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
(一)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明显不同于合同约定的标准;
(2)物业管理企业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擅自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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