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7月31日上午,老太太的小儿子推开门,闻到一股臭味。进屋后,他发现母亲躺在沙发上,没有呼吸。”昨天,一位知情人说,77岁的刘老台独自一人在南胡同附近的一个社区家中,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大女儿说:“再忙也得隔周回家。而我几乎每周都要送些食物,拿她的衣服回去洗。最近没生病,没想到会出事。”
老人去世后两天才发现的。乍一看,似乎孩子们并没有“经常回家看”。其实并不是这样。大女儿关系亲密,最近生病;二女儿远,难以“常回家”;虽然老人和小儿子住在一起,但小儿子是残疾人,有精神问题。他“总是在外面游荡,回不了家”。这位老人实际上似乎独自生活,并在死后两天被发现,这并不奇怪。这说明独居老人靠家庭养老是不够的,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介入,弥补家庭老人的不足。
问题是独居老人不为人知就去世了,这不是孤儿,早就是社会现象了。比如慈利一个80岁的老人,在家死了好几天,被发现的时候满身都是蟑螂;合肥惠州大道和九华山路交叉口石化厅宿舍3号楼一楼,75岁的老人走了,身体开始腐烂。等等,这些悲情反映出地方政府部门对独居老人缺乏人文关怀,急需“补课”。
其实一方面,随着人口老龄化,独居老人会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城市化的推进和跨区域劳动力流动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年轻劳动力外出打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独居。由于年龄大,疾病多,容易猝死。这就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给予他们更多的人道关怀,不让他们的家人在无人知晓的情况下死去很多天,从而羞辱文明社会。
老人去世两天后被人发现的难过感觉,让我们觉得一方面现代社会的人越来越MoMo,隔着一栋楼都不认识,更别说互相帮助了;另一方面,当地的养老救助机制严重滞后,不能满足独居老人的需求。这些都与执政为民、服务人民、满足群众需求是第一要求的思想格格不入,亟待纠正。试想一下,如果当地社区,社区,或者当地政府部门对当地独居老人进行登记,或者给他们配备“老人钟”每天联系老人,或者每天派人去看望老人,这样就可以和他们相处了。会结束这种悲伤。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用19条规定了政府和社会赡养老年人的责任和义务。地方政府部门不应该是“店家”,而应该和社会爱心组织联手,定期组织人员到独居老人那里散步、看看、聊聊天,让独居老人能够“不爱”。因为独居老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的关怀。对这类人的照顾不能在某个时间集中,要常规化、制度化,才能真正让老人有安全感,有医疗保障,享受生活。家庭养老毕竟是一种分散的“碎片化养老”,就像老人的骨头一样,经不起一些社会因素的碰撞。如果老人,尤其是独居老人,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操作上得不到应有的照顾,更别说老人死去的家庭多日无人知晓,还会上演其他类似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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