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槿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槿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受害者红梅是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广播电视中心记者。法院认定,被告人朱槿与红梅为夫妻,朱槿在饮酒后多次对红梅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4月5日下午,下班后,朱槿对红梅不满,因为她出去应酬了。那天晚上21点左右,朱槿自己在家喝酒,期间他给红梅打了几次电话,但红梅的手机关机。23: 30左右,朱槿看到红梅还没有回家,就开车出去找。在小区花池附近开车时,看见红梅下了出租车。出租车离开后,朱槿下车扇了红梅几巴掌,导致红梅摔倒在地,又踢了红梅一脚。朱槿把红梅拉到车后座后,在驾驶座上抓着红梅的头发,用后门玻璃砸了红梅的头。朱槿在车上打了红梅后,两人回到家,因为红梅出去应酬而吵了一架。2016年4月6日8点,红梅因身体不适请假。当天13点40分左右,朱槿起床送儿子吴某某上学。回家的路上,他在四尼镇社保局巷的“九九红市场部”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酒,在市场部喝了。喝完又买了一瓶红云磁化粮食酒,15: 34回家,继续在一楼卧室喝酒。15: 40左右,朱槿在二楼和红梅吵架,又打了红梅。之后,朱槿发现红梅躺在二楼卧室的床上,口吐白沫。18时56分,朱槿拨打120急救电话,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红梅已无生命体征,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鄂尔多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红梅死于头部多处钝性外力所致颅内出血。朱槿在犯罪现场被杭锦旗公安局刑警大队逮捕。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槿不满红梅外出应酬,于2016年4月5日晚殴打他,第二天饮酒后再次殴打他,造成红梅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红梅结婚后,朱槿因酗酒的恶习多次对红梅实施家暴。这种罪行卑鄙、残忍,对社会有害,应该受到严惩。法院在综合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上述判决。
宣判后,朱槿没有说明是否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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