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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2012 2019收藏版:录音取证应注意的10大要点+16个最高法裁判规则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确实很多,因为录音证据起着关键作用,掌握证据的一方胜诉。这样的案件时有报道,有人认为拿着录音证据就万事大吉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对录音证据除了“依法取得”以外,还有其他限制。如“有其他证据支持”、“不容置疑”。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般来说,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支持证据,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外,由于当事人经验不足,记录的内容不清晰、不准确,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也导致一些依法取得的记录证据,不能作为最终判决的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有很多注意事项!

记录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的记录和证据收集并不简单,但有技术含量。根据司法实践,我们总结了十大要点:

1、以合法手段收取。

这是基础。判断合法性取决于很多因素。一般来说,双方面对面沟通时,一方手持录音设备,或者另一方电话沟通时,通过手段合法。

2.对话中应该有一些基本要素。

谈话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这些因素往往在案件中起重要作用,在沟通过程中最好有明确的确认。

3.应尽快进行记录和证据收集

在双方没有重大冲突之前,至少在起诉之前,还是有机会通过录音取证的。起诉后一般很难成功收集证据。

4.根据案例设定对话重点。

根据案件和手头的其他证据,我们应该设计好记录的证据应该固定、与要求一致、与其他证据相互支持的要点。对于重点内容,如果可能的话,确认几次。

5.谈话的语气和沟通方式要提前设计好。

表述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失去取证的机会;

不要用威胁的语气说话,威胁获得的证据可能被认为是非法的;

尽量和平地沟通,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被认定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涉及重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晰明确,不能模棱两可;

可能的话,关键内容要对方表达清楚,而不是只回答“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并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

判断对错是法官的事,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为了固定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纠缠于当事人的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

7.注意控制谈话的时间和节奏。

出庭时间宝贵,录音取证时间不宜过长。如果短时间内得不到证据,要控制记录证据的关键内容,最好集中在一个或几个时间点,不能太分散。

8、注意保持录音的原始载体。

当对视听资料的真实性有争议时,可能需要司法鉴定。此时应向法院提供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因此原始载体应妥善保管,不得复制后丢失或毁坏。

9、提供完整的录音证据,不能擅自编辑、截取。

为了保持视听资料的完整性,经过剪辑和截取的录音证据通常是无效的。

10、向法院提供音频证据要有文本版本。

向法院提供录音证据的方式通常是刻盘,并给对方一份复印件,对方要认真核实,并向法院提供书面版本,这是形式上的基本要求。

以上总结的关于音像证据的一些法律规定和注意事项。当然,录音作证很大程度上是次佳选择,录音取证也有其局限性。如果可能的话,需要提前固定并收集书面证据。尤其在商务沟通中,要养成用书面文件规范双方行为的习惯!

▌最高法院案件裁判要点:①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ww.court.gov.cn)中,对记录的证据是否应当接受的原因进行了梳理,希望能为法官接受此类证据提供参考,也为律师和当事人收集和提供此类证据提供指导。

▌1.张增斌、顾、冯婚姻财产纠纷案(2011)字第108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张增斌向法院提交的录音证据是张增斌与冯的矛盾,是张增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秘密记录的。张增斌提问的内容是诱导性的,冯关于夫妻感情矛盾的说法并没有直接回答张增斌想证明自己是通过婚姻取得财产的事实。最高法院认为,张增斌虽然向富顺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录音证据,但其内容不能证明顾、冯供认婚内取得财产的事实。

▌2.朱一科等、重庆创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2)民财神字第324号

最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朱一科,以余、、陈德清、徐东总的罢免案为证据,拟证明双方有未了结的项目。但由于余戴德、创硕公司不认可,且总召回内容不明确,仅凭总召回不能证明双方有未了结的项目。

▌3.张冠雄与福建燕京汇泉啤酒有限公司(2012)沈敏字第1318号技术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张冠雄提交的证明其主张的主要证据是与汇泉公司部分领导的共五份召回文件。但由于5份总召回文件中涉及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都是张冠雄在通话中陈述的,对方并不认可,张冠雄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原审、二审法院认定张冠雄无法证明所主张的技术成果和技术合同确实存在并非不妥当。

▌4.林与苏、林(2012)字第1202号合伙协议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在申请再审期间,林提供了他与寺之间的录音资料作为新的证据,证明寺与林之间形成了合伙关系,林不是合伙关系的当事人。经审查,该录音材料在二审结束前已经形成,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再审期间的新证据。因此,法院不会判断这一证据的有效性。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行与北京市怀柔王怀建设工程公司(2012)民载审字第111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公司提供了怀柔建行贷款人员刘兴元与马谈话的录音,用以证明怀柔建行与公司签订《担保合同》时,合同内容为空白色。作为具体管理人员,两位贷款人员的谈话录音客观真实,进一步反映了怀柔建设银行没有像往常一样签订《担保合同》的事实。论王怀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的有效性。原审王怀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判决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担保合同》和《意向书》以及新兴电器厂的证言,其他视听资料只是进一步增强了现有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王怀公司提供的录音不能视为非法证据。虽然不能断定王怀公司关于担保合同是一份空白合同的主张是有效的,但可以证明它不知道担保金的目的是“借新还旧”。

▌6.杨与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2)字第689号借款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杨提交再审的第五组新证据对话的录音(复制)证据已在本案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提交,证据是杨单方面出示的,其内容不包括贷款出借情况。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谈话的当时是从一个分支机构调过来的,证据不能证明贷款的事实。

▌7.嘉兴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等。(2012)闽体字第104号)

最高法院认为,经过本院再审和质证,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对大江南公司提交的光盘上记录的谈话事实的真实性没有任何怀疑,也没有证据证明大江南公司在获取上述证据时采取了胁迫等非法手段。虽然他不同意大江南公司编写的《谈话录音录像》手稿的内容,但他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的规定,我院确认本光盘记录的谈话事实和谈话录音录像内容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8.李、、白正祥等。(2013)民体字第23号)

最高法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李提交了自己与白正祥之间的全面罢免案。记录内容清晰连贯,无明显涂改或技术处理痕迹。虽然白正祥声称录音证据内容存疑,不能作为判断两人实际对话内容的依据,但在一审质证时他承认录音是自己的声音。一审期间,他并未否认有过谈话的事实和录音的真实性,也未申请司法鉴定。因此,本院、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以证据不当为由,拒绝接受录音证据,本院予以补正。

▌9.四川航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2013)沈敏字第825号劳动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全面召回是杭间公司入市主张返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和3万元模板保证金的唯一证据。中铁二十四局质证认为无法确定来电者、通话时间和内容,也没有其他书面证据支持,视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被认可。一审和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没有错。

▌10.承德华联别墅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与承德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3)沈敏字第689号租赁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四个记录的证据是否构成再审的新证据。华联山庄公司提交再审的四份录音是单方制作的书面录音,没有视听资料支持,金辉公司不予受理。以上记录的证据分别在金辉公司起诉前、一审辩论结束后、二审前形成,属于原审审判结束前客观存在但原审未提交的证据。作为录音制作人,华联山庄公司在原审庭审结束后无法找到上述证据,也没有合理理由认为公司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上述证据或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上述证据。因此,华联山庄公司提交的四份录音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判监督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不构成再审的新证据。

▌11.陈侃等、陈泰安(2013)字第805号

最高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疑问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有其他证据支持、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用视听资料核实无误的副本,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没有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本案中,广西龚铭司法鉴定中心受陈侃、融和公司委托,制作了(2012)007号检验鉴定文件,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数码录音笔上时长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未经编辑;送检的关键数字录像机上的音视频文件未经编辑;送检的数码录像机上22分16秒的音频文件中一个女人的声音与送检的关键数码录像机上的视频文件中一个女人(邓庆仪)的声音一致。从二审发现的案件事实来看,这些信息是旧杂志和融和公司私自记录和录制的。此外,虽然音像资料中的对话中提到了“借款”、“付息”等词,但并没有完全反映本案中2120万元人民币的欠款有多少或全部是由高利率造成的。陈侃、融和公司未提供其他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二审判决不予采纳。

▌12.赣安东方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2013)字第529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山东恒泰的音像证据是否可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下列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有其他证据支持、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资料,或者无可置疑的复制件……”。录音录像属于视听资料。虽然山东恒泰提供的录音录像未经被录音人认可,但录音录像的方法并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内容并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人身权利和人格权,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证据已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没有发现被编辑过的样本。根据上述规定,证据具有相应的证明力,二审法院受理无误。

▌13.庆阳新新果业储运有限公司与庆阳金玉商贸有限公司(2014)沈敏字第241号企业贷款纠纷案

最高法院认为,在新新公司提供的张保银、李朝阳、张万成、冼志杰、左爱琴的证人证言和录音中,张保银认为他是新新公司的副经理;张万成是新新公司建果库的施工员;冼志杰、左爱琴向欣欣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修借款;表示投资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富,双方合作不太愉快。可以看出,上述证人与本案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其证言和笔录的证明力较弱,不足以作为本案两笔借款含有高额利息的证据。

▌14.董、、赵爱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字第781号

最高法院认为,董与袁爱民2014年1月19日的电话录音和董与赵爱彬2014年4月20日的电话录音,由董提供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四类证据为新证据,一类是在审理终结前客观存在新发现的证据,另一类是在审理终结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审理终结后,原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者重新鉴定、检验推翻原结论的。第四,原审当事人提供的主要证据在原审时没有经过质证和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审判决。我们认为,董提供的两份证据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再审程序“新证据”。赵爱彬不承认其真实性,董也未提供进一步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就通话内容而言,有矛盾。对此有疑问的视听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5.王与安阳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案(2014)字第641号

最高法院认为,在再审申请中,王再次通过提供一审和二审的录音证据支持其再审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区分视听资料的真伪,结合本案其他证据,审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当王仅提供录音证据,而不能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录音证据未能直接证明王想要证明的事实,且广宇公司予以否认时,该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广宇公司提供的书面证据的证明力。

▌16.王守成和山等。(2014)字1989号)

最高法院认为,王守成提供的电话录音材料仅显示被采访人谈过转让协议,并未明确涉及转让标的、价格、付款时间等合同必备条款。仅凭这份记录材料无法证明本案涉及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履行,也无法得出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判决结果错误的结论。

①甘、甘编著,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个人微信公众号“ggm-dpl”,欢迎关注,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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