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案例处理作者/LCC
今天讲了一个有趣的案例。
在一个高中校园里,欺凌是非常严重的。
其中,张是学校里一个女生社团的老板。平时嚣张跋扈,经常欺负其他老实的女生。
有一天,张在宿舍和一个农村来的女生发生了矛盾,她怀恨在心。她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流氓,打电话给对方要了一万块钱,责成这个流氓晚上溜进他的卧室强奸那个农村女孩,并把女孩的照片给了对方。结果半夜,农村姑娘肚子疼去了校园诊所。
这个流氓半夜爬进宿舍后,发现房间里只有张一个女生。因此,他没有看清自己的脸,强奸了张。张向公安机关报案。
这是一起犯罪嫌疑人强奸自己的案件。当然,严格来说,是我雇了人误强奸自己。
那么,如何应对呢?
我们总是抱怨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件太精彩,但实际上,现实中的一些案件往往能突破司法考试中出题老师的大脑,让我们一次又一次惊叹。
作为办案人员,很容易形成一种心态,尤其是常年在基层从事重复办案的时候。思考分析一些非典型案例,有助于我们拓展思路,拓宽知识面。同时为了准备未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精彩案例。
在我们的办案实践中,像开头这样的“错”案并不少见。总结一下我做过的案例,有几种:
1.错号(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打架时认错人,打了正在被无关人员吃瓜的老王。这是理解对象的错误。照常定罪。
还有一个是想打老王,但是站在老王旁边的邻居不小心被拳头打伤了,这是一个打击失误。他们通常像往常一样被定罪。
2.Misselling(卖药):我拿错了药,用冰糖当冰毒卖给对方(故意)。这是诈骗。我以前写过这个案子。
3.偷东西错(偷):本来想偷东西,没想到偷了一块价格很高的手表,数额极其巨大,被判了十几年有期徒刑。这是对犯罪数额认识上的错误,实践中会酌情从轻处罚。
回到我们今天要讲的强奸案,张雇人强奸了自己的舍友,结果流氓误把自己当成了目标,强奸了他。那么,很明显,流氓属于对对象理解错误,构成强奸,没有问题。
而张指使流氓强奸室友,流氓强奸自己,是对错误的打击。按照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遵从观点,如果张想实施强奸,客观上完成了强奸(虽然被强奸的是他自己),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
但是实践中的思考显然不是司法考试那么简单。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容易预料到公众会提出的舆论争议:张即使被强奸也要被判刑是不是有点过分?张报案,那么她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受害人?她自首了吗?
试想一下,如果此案成为舆论热点,会有几种观点:
观点一:张指使流氓强奸室友,结果流氓强奸室友不成。那么张应该构成强奸未遂。
观点二:张虽然有强奸他人的主观恶性,但现在已经成为强奸的受害者,受到了惩罚。从人道主义和社会影响来看,他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要排除第二点。在现代刑法中,从来没有这样一个逻辑,刑事责任如果已经受到了惩罚就不应该追究。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室友没有被流氓强奸纯属运气。张有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看看是完成了还是尝试了。其实坦白说,从实际办案效果来看,给张一个强奸未遂自首减轻处罚的方案比较合适。毕竟强奸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起点三年监禁。
这种观点也可以很容易的自圆其说,即采用分阶段评价犯罪行为的方法。第一,第一阶段,张与流氓是强奸罪未遂的共同犯罪。第二阶段,流氓犯了错,张犯了被强奸罪。但我国刑法中并没有过失强奸这一说,所以张不应该对被强奸的结果负责。因此,张构成强奸未遂。
写这样一个案例,主要是想分析一下关于一个案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不同想法。在实践中,需要在理论基础的前提下,尽可能全面地考虑社会效应、实际操作和合理问题。毕竟实践中的案例都是活生生的人,不是白纸黑字写出来的。之前有句很流行的话“我们做的不是一个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但实际上,办案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
大学刚毕业的时候,考上了,感觉很牛逼。认识了所有人,想判他两年。经过多年办案,我对看守所里的酸腐味道逐渐熟悉,也习惯了在人前真实的眼泪,但我更明白我所做的对别人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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