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两天前,南京一名女子在商场购物时发现了一部丢失的手机。车主找到女的,她否认找到了手机,很嚣张。无奈之下,车主只能报警求助。警方找到拿起手机的女子并出示证据后,表示故意占有他人遗忘物也属于盗窃。最后,警方依法刑事拘留了她,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6月28日上午11时,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夫子庙派出所接到卢女士报警,称其手机被他人捡到,拒绝归还。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前往事发现场开展工作。根据警方的询问,卢女士在商场退房后将手机留在了收银台。两分钟后,她返回搜索,手机不见了。商场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致电事发时收银员的监控,发现线索。监控屏幕显示,卢女士结账后,身后有一个年轻女子,瞥了一眼收银台卢女士留下的手机,慢慢将手机放回包里。女的一边结账一边四下看了看,临走前把卢女士忘在柜台上的手机拿走了。
在店内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卢女士找到了当时拿手机的女子的联系方式。陆女士联系了,并说明了她的目的。陈某非常强硬,痛苦地说,谁拿起手机,谁就属于谁,如果她想拿回手机,她就会拿起来。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了激烈的争执。无奈之下,卢女士只好报警求助。警方了解情况后,打电话给陈某,要求她立即归还手机。陈某不断强调她“拿起”了手机。面对陈某的强有力论据,警方严肃警告她,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陈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警方将依法处理。当天晚上,迫于压力,陈某来到夫子庙派出所,还了手机。她以为最糟糕的结果会是退手机,但她违法了。目前,陈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警官评论说,以盗窃为由提起诉讼更为合法
警方表示,一些市民可能会奇怪,为什么警方将此案处理为盗窃,而不是挪用公款。最重要的核心问题是手机是否脱手。虽然卢女士将手机留在了收银台,但根据相关刑法规定,当原住户失去占有权时,该物业即转移给大厦管理人或第三人。因为商城本身就是某个独占封闭的地方,陆女士把手机留在收银台,占有状态已经转移到商城,实现了对手机的主导作用。客观上不符合侵占罪的要求,即行为人原占有财产或者财产脱离占有。盗窃的基本特征是利用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移给自己或第三方。
显然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司法原则。这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失物应尽快移交给当地公安部门;如果你看到别人忘记的东西,你应该及时提醒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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