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地点。本文图片均来自微信公众号“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7月18日至19日,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白银市白银区第一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侮辱尸体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一审。由于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审判不得公开进行。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起诉被告人: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被告人高以谋取钱财、强奸妇女、满足变态心理为目的,在甘肃省白银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侮辱尸体罪,造成11名女性被害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暴力强奸妇女、抢夺财物、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侮辱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数罪论处。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由副院长兼审判委员会委员赵永奇为审判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蒋爱萍法官、滕文祥法官为成员的合议庭审理此案。6月28日,合议庭召集了控辩双方的审前会议,但控辩双方均未申请撤回或排除非法证据。2017年7月17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审前新闻发布会,通报案件受理后开展的工作,并现场回答记者提问。
审判过程中,合议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高涉嫌犯罪事实进行了逐一讯问,出示并阅读了物证、举报材料、户籍证明、证人证言、专家意见和现场勘验、检查、鉴定笔录,以及被告人高的供述和申辩。被告及其辩护人对公诉人当庭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高、及其辩护人依法进行了辩护,原告人、其法定代理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出具了起诉状和民事赔偿请求书;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高作了最后陈述,并向被害人家属鞠躬道歉。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和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持续了两天。鉴于案件的严重性、难度和复杂性,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宣布休庭,并定期公开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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