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
发布并实施
11月1日,国土资源部修订的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添加湿地分类
新版标准坚持满足生态用地保护需求,明确新兴产业用地类型,兼顾监管部门管理需求的思路,完善用地类型含义,细化二级类别划分,调整用地类型名称,增加湿地分类,将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全面应用。
12个一级,72个二级
新版标准规定了土地用途的类型和含义。土地利用类型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业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用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等。一类12个,二类72个,适用于土地调查、规划、审批、供应、整治、执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土地利用规划分类
第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分类体系是以1984年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确定的分类体系为基础,即土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居住区和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8个一级和46个二级类别。
199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因此,第二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的规划分类体系是通过对原土地分类体系进行合并调整而确定的。
然后,为了便于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土地调查成果的扩大应用,国土资源部在1984年发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1989年9月发布的《城市地籍调查规程》中制定的城市土地分类及含义的基础上,于2002年发布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适用)》的分类体系。经过进一步优化调整,2007年8月,国土资源部正式发布实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并按照此分类体系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
《关于印发〈城镇、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转型和各类土地布局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源部[2009]10号文件)和2010年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则》确定的规划分类体系,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采用一类和二类分类体系,一类12个,二类57个。第一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业和服务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居住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用地、水利和水利设施用地等用地。
土地利用规划分类采用两级分类,一级三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用地;有10个二级类,其中农用地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建设用地分为城乡建设用地、交通水利用地等建设用地,其他土地分为水域和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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