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是指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向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自行调查取证。一般来说,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担任原告代理人时,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广,因为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律师代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支持其主张,才能被法院立案,所以原告律师的调查取证范围必然会比较广;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在攻防诉讼关系中处于“防御”地位,主要是对原告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质证,然后提出辩护意见。通常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比较小。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类型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证据运用的不同阶段,律师自我调查取证的内容可以分为三类:1。备案阶段:调查对方的身份信息、资质和资格信息;2.审判阶段: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3.执行阶段: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审查起诉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和案卷。受委托的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
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在这一规定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另一种是律师申请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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