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月13日从省司法厅了解到,近日,省司法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调查取证,解决了长期以来公民户籍信息查询难的问题。
据了解,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可以持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书,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经常会遇到“难问”的问题。律师在办理某些案件时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时,有些部门往往以获取公民信息涉嫌侵犯隐私权为由,拒绝获取纠纷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两个部门联合发文,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通知明确要求执业律师可以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到被查询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查询当事人的户籍信息,派出所将书面提供被查询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照片、派出所。此外,通知还要求律师保护被询问公民的隐私。律师应当合理使用被查询公民的户籍信息,不得泄露相关人员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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