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内市场出口产品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除了国内的分销渠道不畅,最突出的障碍就是国内外的标准不一。
比如出口欧美的服装尺寸和国内标准不一样,款式和国内市场需求也不一样,转移到国内销售就要有针对性的调整或者转型。同时,部分出口产品转内销也会涉及品牌商标问题,需要外方授权。
6月30日,商务部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出口产品内销的实施意见》网络专题会议,对这些“封锁点”进行了具体解读。
商务部外贸司副司长杨国梁在会上表示,在支持出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一是加快向国内市场转移,简化国内产品认证程序,简化企业纳税手续。二是推动“同线、同标、同质”发展。支持企业在同一条生产线上,按照相同的标准和质量生产可以出口内销的产品,将“三个相似”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和工业品。第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外贸企业做好知识产权授权、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注册工作。
“上述措施有利于解决国内外产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有利于合格出口受阻产品快速进入国内市场,也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知情权。”杨国梁表示,同时将促进“三合一”产品范围的扩大,帮助外贸企业解决国内销售标准的趋同问题。
在此基础上,外贸产品出口内销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对CBN表示,在出口到国内销售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风险,其中最严重的是商标问题。
“获得国外买家的商标授权是第一步。如果没有授权,国内销售本身就是商标侵权。”马东晓说,外国买家同意授权的情况有不同。比如对方是同意在中国销售这些产品,还是同意我们企业使用商标?另外,国外买家是真正的商标拥有者吗?他警告说,有必要明确哪些是外国买家有权同意的,哪些是他们无权同意的。
马以前处理过一个案子,涉及不同的商标所有人,并让国内的代工公司打官司。
“拉夫·劳伦的polo衫在中国和美国都有商标权。在马来西亚,另一家公司在当地申请polo商标,申请时间早于美国。当时马来西亚公司来浙江,订了很多有polo商标的袜子。结果出关就被拘留,被控侵犯商标权。”他说,在这种涉及不同商标所有人的情况下,在马来西亚销售出口产品是可以的,但在国内销售会涉及商标侵权,马来西亚买家在中国市场没有相关权利,需要获得在中国享有商标权的所有人的同意。
根据宁波市政府官网发布的信息,为给外贸企业提供参考,宁波市商务局和浙江道思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对“出口内销”相关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了梳理。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国外买家书面同意国内企业“出口内销”,是否意味着商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完全可以?
宁波官员提醒,除了获得外国买家的书面许可,我们的企业还应该审查货物在中国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特征,也就是说外国客户在本国享有的知识产权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在中国也享有知识产权。即使外国买家在本国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也需要完成在中国申请知识产权等一系列手续,才能享有中国的知识产权,成为中国的知识产权持有人。
经审查,商品实际涉及使用他人中国知识产权的,应当事先取得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虽然我国相同商标、专利、著作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与国外相同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主体通常是一致的,但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获得中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是在中国合法销售出口商品的重要前提之一。
长三角某外贸公司负责人告诉CBN,大多数想处置库存的外贸企业会选择私下通过微信业务在国内销售,因为如果严格执行更换标签、添加中文标识等一系列操作,成本会上升,价格竞争力会下降。
对于一些企业来说,为了使商品的知识产权无法识别,他们采取了直接去除商标、包装拆解,然后“出口内销”的做法。上述专业律师也警告,同一商品可能同时存在多个知识产权。因此,这种简单的去除方法并不能保证知识产权的完全规避。
马还表示,商标平行进口问题仍有争议,尤其是涉及消费者安全的外贸产品。“这一点,《实施意见》中没有提到,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隐患”。
因此,马指出,出口内销是帮助外贸企业和制造业渡过难关的好办法,但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很多复杂的法律风险。建议企业多咨询专业人士,充分了解风险,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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