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在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性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指导相应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分支机构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或者业务关系,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者行业的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综合修订,修订后的预案应当记录备案,并按照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每年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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