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方法的特点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最严格问责制度的要求,《办法》规定,对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警告,责令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问责结果应用中,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被要求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价,评选各类先进资格的;被撤职的,至少一年内不得晋升;单独受到辞职、辞职、辞退处分的,至少一年内不得分配职务,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级别的职务;降职者至少两年内不得晋升。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长期影响的规定执行。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问责情形?
答:科学合理地规定问责情况是实施问责的重要前提。《办法》共规定了25种问责情形,主要有以下特点:
首先,明确责任主体。《办法》根据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决策、实施和监督中的责任,确定了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的八种问责情况,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的五种问责情况,政府领导成员的七种问责情况,利用职务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五种问责情况。责任主体与具体问责情况一一对应,有利于增强问责在实践中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可操作性;防止责任的转移和滑动,保证责与责的一致和惩罚的对等。
二是抓突出问题。生态环境破坏具有原因复杂、表现形式多样的特点。《办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设定底线思维,设定并严格遵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紧紧跟随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不面面俱到,真正体现了“一指不如一指”的思想。
第三,“行为责任”与“后果责任”相结合。生态环境破坏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因此,要避免生态环境破坏的发生,必须注重预防,向“关口”迈进,不能局限于生态环境破坏的发生再追究责任。因此,《办法》规定的问责案件不仅包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责任”,还包括违反中央有关生态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任”。例如,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决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政府有关部门领导成员违反生态环境和资源政策、法律法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或进行项目审批(核准)的,将被追究责任。目的是防患于未然。
问: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是什么?
答:“对于政治来说,比用人好。”干部选拔任用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遏制和扭转生态环境恶化,必须把生态环境建设的责任与干部选拔任用挂钩。为了发挥“指挥棒”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作用,《办法》明确规定,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中,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和生态效益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晋升或调任重要职务。
问:《生态环境破坏责任终身追究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为落实这一要求,《办法》不仅将“终身追究”作为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基本原则,还明确提出实施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制度,规定对违反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其是否被调动、晋升或退休,都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问:如何形成相关机构共同工作、共担责任的问责实施机制?
答:鉴于过去启动和实施问责制存在困难,《办法》在三个方面做了规定。
首先,问责制的启动和实施程序已经明确。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主动出击。发现有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必须按照职责对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同时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处理提出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诫勉、责令公开道歉和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建立了合作联动机制。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司法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为发起主体和实施主体设立责任条款。政府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发现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的问责情形,应当移送而未移送,应当追究而未追究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这是《措施》的另一个亮点,旨在形成一个闭环系统,加强责任人的责任,并确保对生态环境破坏的“零容忍”。
问: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答:《办法》新闻报道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社会对《办法》给予积极评价。但是,再好的制度也实施不了,都是一张纸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抓紧落实《办法》,使之落到实处,落到实处。要加强宣传,让各级领导干部知道在生态环境领域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要让群众知道,督促干部认真执行。为细化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可制定实施细则,国务院负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督的部门可制定实施制度和措施。为了加强问责,有关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必须对问责的情况和问题负责,绝不能让制度成为“无牙老虎”。为加强监督,组织部门应会同有关机关和部门,及时检查《办法》的执行情况,积极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得到落实。(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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