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建筑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6月30日,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丙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甲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丙商住开发小区项目,胡某一、胡某二人通过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四次向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了人民币7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某一、胡某一就项目建设进行了协商,达成口头协议:胡某一、胡某一隶属于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丙项目的建设,该项目为劳务、材料承包,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胡某一、胡某一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2014年7月,胡某一、胡某一组织木工队、瓦工队、螺纹钢工队正式进入施工现场,并于2015年5月22日与杨某签订《丙项目木工合同协议书》,约定胡某一以无材料承包的方式将丙商住发展小区地下室及6、7、8号楼部分木工施工项目承包给杨某,地下室单价按每平方米接触面积35元计算。人防地面扩大面按每平方米36.5元计算,正负零以上接触面积按每平方米25元计算。地下室封顶,木工工程收到A房地产有限公司付款后24小时付款。
2015年6月20日,胡某某和胡某某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基础和地基工程(包括地下室工程)。但A房地产有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仅返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支付工程款100万元。未按约定向胡某某和胡某某支付应返还的已完成工程款和合同履约保证金,也未对后续地上工程的开工时间做出明确安排和答复。胡某某和胡某某从2015年6月18日起不得不彻底停工,损失极其巨大。
2016年2月29日,胡某某、胡某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起诉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主张权利。鼎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两项民事判决,基本支持胡某某、胡某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于2018年5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两案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甲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胡某某、胡某某工程款2040万元,定金600万元,工程款延期履行780万元,定金利息480万元,停工损失300万元。而且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5月13日实际落实到位,但胡某某和胡某某未按合同向杨某某支付木工民工的工资,导致杨某某和他的民工没有办法索要工资,遭受巨大损失。现原告杨某某已与胡某某结清,确认胡某某、胡某某仍拖欠木工工程款共计422,852元。
经鼎城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胡某某、胡某某一次性支付杨某工程款32万元,杨某自愿放弃剩余部分,双方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杨自愿撤回对甲房地产有限公司、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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