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需要的资料:
1、借款人、配偶、共同贷款人、产权共有人、共同申请人(共有产权保障房贷款)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份)、(未成年人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或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户口簿完整原件及复印件(2份)
以上人员及监护人(若有)必须到场签字。2、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号。3、借款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未婚或离婚人需填写单身承诺书(离婚人士还需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4、首付款收款收据及有效进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付款收款方仅限于出售方本人及其配偶
5、借款人通存通兑的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2份)(上海农商银行或建行)
6、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7、上家身份证复印件(1份)、含竣工日期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房产证上无竣工日期需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含竣工日期房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出售方是公司的收取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公司收款账号、若非公司收取贷款,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8、房产评估报告:竣工年限在1990年(含)之前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30%(含)及竣工年限在1990年以后的二手房贷款额度超过房屋总价50%(含)的需要由办理机构认可的评估公司进行房屋评估。
9、上家应提供与下家贷款银行相同的商业银行支持通存通兑功能的收款存折或借记卡复印件(2份)。
10、上家收款账号持有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场签字,确认收款账号准确无误。
友情提醒:
1、除预售合同、出售合同和二手房合同提供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须核实原件,并提供复印件。
2、对于借款人父母参贷或者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借款人与其父母关系证明”。户口本、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可以反映出借款人及其父母关系的,都可以作为关系证明材料。若上述材料均不能提供的,档案管理部门(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档案证明并加盖公章或人力资源部印章,可以作为双方关系证明。
3、若提供虚假资料,借款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六)(国定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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