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居财经消息近日,乐居财经获悉,上海金地财产服务有限公司(简称金地财产)和王某紧急财产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经下达。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翔支付原告金地物业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609.2元。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原告金地物业诉称,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609.2元,放弃主张滞纳金5,441.55元的诉请。
被告王某翔辩称,被告未付物业费事出有因,被告居住的小区存在公共绿地变成私人菜地、监控长期损坏、车辆乱停放等现象,被告认为金地物业在管理上不到位,故物业费也应打折收取。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对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服务和管理,被告理应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的请求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反映物业管理有不尽如人意之处的情况,被告应及时向物业公司反馈,物业公司也应积极整改,提高服务质量,使业主能自觉、主动、按时支付物业费。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翔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9,609.2元。本案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王某翔负担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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