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杭州秋雨明律师。在本期节目中,我们来谈谈小区人防汽车开发商能否销售。(约翰f肯尼迪)。
有这样的事例。2012年罗老师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地下车库使用权合同,开发商以人民币6万元的价格将小区的一个停车场使用权卖给罗老师,从使用期限到小区土地使用权到期(土地使用权70年)为止,开发商拿到钱,向罗老师开具发票。
但是在2018年罗先生得知该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罗先生认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之后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诉状中罗先生以合同无效要求返还合同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同时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地产经营者,故意隐瞒车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的客观事实,出售给原告,处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构成欺诈,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告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增加赔偿原告3倍的损失即18万元。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对人防工程拥有使用管理权,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收益归开发商所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为“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罗先生购买开发商地下车位的使用权;使用期限至小区土地使用权届满。实际是转让地下车库使用权合同。地下人防工程改造的地下车库,开发商销售的只是人防工程和平时期的使用权,没有出售地下车库的所有权,不违反法律法规,故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案件中双方均认同使用权转让实质是出租,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租期不能超过20年,被告也自认双方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有违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超过部分费用应予返还。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使用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超过部分无效,被告应向原告退还部分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商返还罗先生4万3千元及12000元利息损失。对于要求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18万元,法院认为开发商没有隐瞒欺骗的行为,18万元的赔偿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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