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财物丢失后,究竟该如何划分权力和责任?房东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小区物管要对此负责吗?作为业主,如何正确地进行权利保护、索赔?除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性外,日常生活中如何提高预防意识,避免盗窃事件?
类似案例:
2015年9月12日,朝阳区望京城院某居民楼低层一名居民因盗窃、电脑及现金丢失,小偷未受伤,警方参与了调查。
小区居民说,从2010年至今,该社区发生的入室盗窃案频频。说起治安问题,居民对物业的管理很有看法。2015年4月16日,北京朝阳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居民家中接连发生失窃,半个月内至少有7户居民失窃,丢失物品大多是现金首饰。而小区物业对于出入人员以及车辆的不闻不问让居民甚至忧心到失眠。居民质疑物业的管理存在疏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6年9月7日,董先生下班后发现其住所,位于海淀区新新家园的房屋被盗。他的住所位于1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但物业称保安措施完备,不让安装。
案发时,小区每楼1名保安的配置变为4栋楼1名,楼内报警电话也早已过时未及时更新,甚至警方进小区调查时,发现室内红外防盗系统也不能正常使用,小区公共安全监控装置形同虚设,没有案发时记录。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对《房屋装修管理规定》中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的内容没有异议,该规定应属有效。同时,物业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不能苛求物业的保安服务能够防止一切盗窃案的发生。业主也应增强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亦可采取安装内置防护装置等措施。财产被盗的后果不应由物业承担。
物业和业主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
业主、物业使用人通过其自治治理组织——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治理公司,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订立物业治理合同,物业治理公司依据物业治理合同提供服务,保持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和共有场地完好,使用方便、安全,环境整洁,公共秩序良好。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也可以约定其他服务项目,如物业治理公司保证业主、物业使用人家中财物的安全,若发生火灾、财物丢失由物业治理公司赔偿等。
由此可见,物业治理公司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形成的是委托治理的民事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物业治理合同适用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作为《合同法》中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按照其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物业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赔偿责任?
财物被盗物业该不该负责,应当看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若物业公司未严格履行服务合同,或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过失,则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说保安人员配置、警卫布岗不到位,值班巡逻安保离岗;防盗系统、监控系统不能正常有效工作;路灯、围墙、防盗门没有得到及时修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物业不作为;监控录像上有盗贼出现,而当值保安却疏忽没发现,或者发现盗窃行为却没有及时报案、制止等等。
业主该如何防盗、索赔?
业主在买房置业时,一定要重视所购房屋小区的物业水平,如果业主对物业管理有特殊需要和要求的,可以与物业公司协商约定增加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但需另行支付额外增加的服务内容和项目的服务费。
物业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管理规约的约定,履行物业职责,如果存在工作疏漏,应及时改善,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为了保证家中财物安全,业主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可购买相应的财产保险,在窗户上安装符合规格的防护栏等,降低财物被盗的风险。(警法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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