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一直是现代小区管理中的一个堵点问题,业主向物业公司投诉或私底下在业主群里吐槽物业服务质量是常有的事。
不过,近期,上海虹口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厉害了,该案中某小区业委会直接在小区每栋楼的公共屏幕上滚动播放物业公司的“劣迹”,面对业委会的这顿操作,物业公司选择正面刚,直接起诉业委会侵犯名誉权。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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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入成谜,业委会欲核查情况遇阻

福康物业公司服务的宝进小区于2020年1月成立新一届业委会,由于原业委会及部分业主此前反映小区物业在停车管理方面存在收支账目不清的情况,且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新一届业委会决定对小区停车收费情况进行核查,进而讨论研究物业公司的去留。2020年1月26日,业委会向物业公司陈经理发送书面要求,称:

“本届业委会根据物业公司服务合同已经到期的现状,业委会将召开小区业主大会,讨论并投票决定你物业公司是否续聘。为此,业委会现要求贵物业公司在2020年1月31日前提供以下内容和资料:

1、三年以来办理月卡每辆车的实际收费;

2、三年中每月临停车的实际收费;

3、现在地下车库里车辆信息,并清退非小区业主车……本届业委会将根据对贵物业公司核查情况,作出考评,决定本届业委会是否与贵物业公司续约。”

对此,福康物业公司回应称已与上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上述所有资料的交接,业委会应与上一届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然原先及现在的业委会均表示物业公司从未对上述书面要求作出过任何回应。

根据物业公司向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报送的公益性收支情况报表,2017年度临时停车费收入为39,420元;2018年度临时停车费收入为33,600元;2019年度临时停车费收入为49,980元——以上三年临时停车费收入合计12.3万元。

而小区车辆道闸运维公司提交的车牌识别系统信息显示,2017年至2019年期间小区临停车辆收费电脑合计达4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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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屏幕上被广而告之,物业公司愤而起诉

2020年2月3日至2月4日,业委会在该小区三栋楼的电梯等候厅过道的屏幕上滚动播放涉及福康物业公司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为:

1. 临停车物业公司公共收益表与道闸记录应收费差额巨大,根据道闸记录,每月临停车的停车费至少在1.2万元以上,三年总共43万元以上,差距31万元。然物业公司拒绝对此作出解释;

2. 物业公司拒绝监管的原因是想继续在小区获取更多不当利益,业委会代表广大业主,有权利了解与监管物业公司所有的经营活动,目的是为了小区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失。物业公司不配合业委会监管,其实质是利用业主的不知情,浑水摸鱼,在小区里得到更多的利益。而损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

3. 物业公司近三年来一直采用不透明的管理方式,对物业提供的公共收益月报表进行检查发现,三年报表数据都存在大量虚假数据。

面对业委会的犀利“声讨”,物业公司坐不住了,向虹口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要求业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物业公司赔礼道歉,并在小区的公告栏张贴《道歉声明》、电梯厅电视屏幕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并且要求业委会向物业公司支付名誉损失费1元。

业委会在庭上辩称,其发布的信息属实,不存在侵害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和损害后果。物业公司每月向业委会提供的收支表有多收瞒报的行为,业委会行为系合法行使监督权,是赋予小区业主知情权,便于全体业主了解原、现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的各方沟通情况。

法院审理:业委会对物业公司行使监督权,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从事发原因来看,被告作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小区范围内公开滚动播放系争信息的原因是其认为原告作为物业服务人提交的2017年至2019年三年期间的临时停车费收益与小区道闸设备电脑记录的临时停车费金额有较大出入,系行使业主对物业公司的监督权,亦是维护业主的知情权;系争信息仅在小区内播放两天,业委会采用此种方式告知业主,同时给物业公司施压的行为尚属情理之中。

其次,从信息内容来看,虽然播放的系争信息中使用了“损害的是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不透明的管理方式”、“存在大量虚假数据”等文字,但并未出现物业公司“涉嫌非法侵占”、“私吞”等侮辱性或捏造事实的字眼,其内容尚在法律容忍范围之内。

再次,从沟通效果来看,物业公司称其在2017年至2019年服务期间,每月均向前一届业主委员会提交临时停车费的收费明细,前一届业主委员会从未提出过质疑或审计。然而,在案证据显示早在2017年,小区业主曾因电脑收费系统所体现的临时停车收费数据与实际收入的临停费用存在巨大差异的问题向物业公司提出过异议。故该项质疑长久存在,并未得到妥善解决。

综上,业委会的前述做法是从提高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质量出发,目的是监督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充分维护小区业主的权益,其并未存有捏造、歪曲事实的行为,亦未使用侮辱性言辞对物业公司的名誉进行贬损,且仅在小区范围内短时间发布,业委会的行为尚在法律的合理限度内,故物业公司称业委会侵犯其名誉权并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请,于法于理无据。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侵犯名誉权诉请,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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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什么是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名誉享有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享有名誉权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的名誉权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存在一定区别:

1.名誉的内容不同。自然人的名誉主要围绕其个人素质,如品德、才能等因素,是人格尊严的体现。而组织体的社会评价主要围绕其信用、生产经营能力和经营状态等因素,与财产性利益联系更密切。

2.名誉权受侵害的方式不同。暴力侮辱只能对自然人名誉造成损害。而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誉权通常因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损而受损。

3.损害后果不同。自然人可能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精神损害,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没有精神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

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民法典》以概括列举的方式指明侮辱和诽谤是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的基本方式。侮辱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是指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除侮辱和诽谤外,还存在其他方式,比如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侵害名誉权,作品使用素材不当侵害他人名誉权等。

(二)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受害人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请求权。

来源: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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