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交付前,以前的房地产费怎么收?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房地产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意见稿提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备,并在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公示临时管理规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同时予以说明。
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建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和动态调整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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