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居住在市北区昌平新院的孙女士拨打热线电话,表示今年小区新换了一家房地产公司,今年物业费明细清单上又增加了一个电梯费,新支出把她搞糊涂了。(莎士比亚(William Savison)(美国)“房地产”(Northern Exposure)。
孙女士:“我们是一楼,今年刚换的物业,他收了电梯费了,你要是公示我们能接受,这么多老人。”
孙女士和老伴从12年就居住在昌平馨苑小区二号楼的一楼。六年以来,她都按时交纳物业费给原来的城投金光物业公司。在今年,小区更换了物业,11月12号,孙女士再次缴纳费用却发现,今年新增了五百元的电梯费。
孙女士:“我也不知道他是收电梯费,在家算算不出来,然后我就叫我儿子算,说收的是有电梯费。我去问,他说是物业费,物业费标明1.2元(每平米),要是说是物业费,你就不能注明是电梯费了。”
孙女士问了问小区的邻居,得知一楼的住户们今年都被要求交纳电梯费。孙女士家所在二号楼一共有11层,虽然电梯通向地下二层,但是负二层被用作居委会的办公场所。平时不坐电梯却要缴纳费用,二号楼的一楼的住户们都觉得这份钱收得不合理。
孙女士:“我们下面也没有车库,也没有储藏室,负一层是关着的,负二层是居委会,我们下去干什么,我就想问问,我们交的合理不合理。”
随后,记者与多位市民一同来到了位于小区内的昌平馨苑服务中心,不过物业的工作人员拒绝了采访。
物业人员:“起止层是免收的,电梯到你这里停了,这就是免收的。你要是地下还有附层的,这就(得收)不是你说收就收,这一条你好好看看。”
虽然拒绝了正面采访,但是物业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一本《物业管理法律政策汇编》,根据2012年市物价局与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通知,“业主大会成立前,电梯起始层为住宅的,免收电梯运行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免收电梯运行费的范围通过协商确定。”
由于昌平馨苑小区没成立业主大会,而且二号楼的电梯起始层为地下二层,因此物业方面认为,一楼住户也需要缴纳电梯运行费。
那么,对于这件事情律师的看法是如何呢?
律师说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姣:“根据《物权法》第27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因此不管你是否住在一层,也不管你是否使用电梯,这个费用都是需要交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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