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业主都对物业管理不太满意,认为物业比业主更像小区的主人,应该取消物业。业主和物业的矛盾不是一天形成的,房淘惠认为主要原因还是整体物业服务水平偏低,再加上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实际上,我国正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缓解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明年起,物业“新规”实施,业主拥有“3大权益”。
“新规”回应了群众的普遍呼声,明确要求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的方式催缴物业费,同时,业主享有“3大权益”。
权益1:
公共区域的收入应由小区所有业主共有。社区中的电梯广告,公共摊位的出租,公共停车位的出租或临时停车都有收益,这些收益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权益2:
业主拥有对物业费的知晓权。“新规”明确指出,小区的物业收费表必须由物价局审查并批准,并且,业主有权检查收费表和价格是否合法;
权益3:
业主有更换物业的权利。当然,有一定条件。它要求2/3的所有者参与投票,并且一半的人同意取消或换物业。这不仅可以有效地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而且可以迫使物业提高其服务质量。
此外,新规表明,5个正当理由,业主或无需付物业费:
第一种情况:
物业服务公司拒绝提供物业服务,或者服务存在非常大的缺陷。物业服务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管理,公共设施维护,清洁,绿化和停车等等,因此有必要提供持续的服务。
如果业主可以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物业没有提供服务或服务严重不足,则所有业主都可以不支付物业费。在此房淘惠要提醒您,业主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可以证明物业违约的才行。
第二种情况:
在逾期交房期间无需支付物业费。一般来说,“交钥匙”通常被用作房屋交付的标志。如果开发商未能在购房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为您要购买的新房“交钥匙”,则业主有权在此期间不支付物业费;
第三种情况:
物业私下规定的物业费,不必缴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性,开放性,费用和服务相匹配的原则。坦率地说,业主应支付的物业费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反映。业主对物业费用是否合理的判断也应基于物业服务合同。
近年来,许多物业公司在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会签订空白的物业服务合同,这很有可能存在增设“特约服务”的情形。根据法律法规,这是非法行为,这些费用,业主无需支付。
第四种情况:
业主把房子租出去时,无需承担物业费,物业费由租客缴纳,适用于租房合同里明确规定物业费缴纳方的情况。但是,如果租户未按时支付物业费,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则业主必须在此时支付物业费。
第五种情况:
如果配套实施不达标,物业费可减免。“新规”规定,如果配套设施不达标的话,业主有权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而这部分由开发商自己承担。业主可以等到设施达到标准后再支付。需要注意的是,例如某楼盘交付和宣传效果大相径庭,也算配套设施不达标。
房淘惠之前的文章中提到一个观点:在没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务之前,物业还是有存在的必要。业主和物业之间的关系就像鱼儿和水一样相互依存,我国物业正处在发展的初步时期,存在缺陷是正常的,不能“一刀切”,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化解业主和物业之间的矛盾。
来源:南阳广播电视台 原标:明年起,业主拥有“3大权益”,5个正当理由或无需付物业费
首席编辑 华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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