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
常发生小区业主共有权受侵害的情形——
比如小区里常年停放着的“僵尸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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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比如在公共过道放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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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还做了道门
图片来源:沈阳晚报新闻配图
当业主共有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时
应如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本期小编归纳了
最高法认定业主共有权益的裁判规则8条
为大家遇到的类似纠纷提供参考
1.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14批指导性案例第65号
2.物业管理用房为业主共有,该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徐州西苑艺君花园(一期)业主委员会诉徐州中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管理用房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本案要旨: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用房依规划定点建造,为区分所有权建筑物管理人进行管理维护业务必须的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业主共有。在建筑物竣工验收交付后,物业管理用房的分割、转移、调整或重新配置,应当由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定。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14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6期(总第212期)
3.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号:(2013)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101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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