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温州新闻网
跳转列表经常发生在二手房交易领域。民法典规定,委托人接受经纪人的服务后,利用经纪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体服务绕过经纪人直接签订合同的人,应向经纪人支付报酬。
但如果有人接受了甲中介的咨询服务,又与乙中介签约买房,这算不算“跳单”呢?近日,瑞安法院审结一起因中介怀疑客户“跳单”而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2020年7月29日,“花中介”得知朱某欲购房,就主动加了他微信,根据他的购房要求陆续介绍了几套房源信息。
次年1月20日,朱某看中了“花中介”介绍的房屋,但由于没有该房屋钥匙,“花中介”经纪人便陪同朱某到同样的小区看了其他同户型房屋。最终未能成交,朱某也未与“花中介”签订相应的中介合同。
几天后,朱某通过“树中介”经纪人与他看中的房屋房主谈妥价格,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居间合同》,并办理过户手续。
“花中介”得知消息后,认定朱某“跳单”,便一纸诉状将其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朱某按市场价格标准向其支付中介费5.7万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朱某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是否存在“跳单”行为,认定的关键在于朱某是否利用了“花中介”独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不能简单地以提供中介服务的时间先后顺序来判定。
经查,涉案房屋同时委托“花中介”“树中介”出售,并非“花中介”独家房源信息。
瑞安法院认为,朱某未利用“花中介”的独家信息、机会,且事前已对涉案房屋已有所了解。“树中介”经纪人将购房总价谈低一些,最终促成购房合同的订立,完成了中介服务后续内容,如协助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等。朱某作为购买方,有权选择购房总价及中介费更低的中介人完成交易,故不构成“跳单”行为。“花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无权要求朱某支付报酬。
虽“花中介”、朱某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花中介”已根据朱某购房要求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陪同看房,双方之间关于房屋中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应认定该中介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虽“花中介”未能促成购房合同成立,但仍可以请求朱某支付居间活动期间的必要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朱某支付“花中介”2000元。现判决已生效,朱某已交付全部案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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