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
第五条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主管部门。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和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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