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临湘剧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方登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盗窃一案,判处被告人方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发现,2013年8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方登携带作案工具绳索,骑着偷来的自行车在临湘市寻找作案目标,发现陈某独自走在长安三桥附近的滨江路上。他跟着他,措手不及地抓住他,用右手掐住他的脖子,迅速把他拖到路边的斜坡上摔倒在地,双手掐死了他。在确认陈某已经死亡后,他从包里偷了50多块钱,把包扔进了长安河,然后猥亵并强奸了他的身体。
2014年1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方登再次携带胶带、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在临湘市再次寻找作案目标。当谢某某在临湘市第五中学门口被发现,并在晚上学习后跟随他来到一条偏僻的小路时,趁他不备,用右手抓住他的脖子,迅速把他拖到附近的菜地,把他按在地上。他被勒死并被强奸。强奸过程中,谢某某试图反抗,醒来后大声呼救。方登再次掐死他使他昏迷,并强奸了他两次。当方登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谢某某还有呼吸,再次掐住他的脖子,直到确认死亡后才逃离犯罪现场。
2013年8月8日凌晨1点,被告人方登将丁某某停在新天地广场的一辆摩托车偷走,藏在他的理发店里。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方登用油漆把摩托车从暗红色漆成了蓝色。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登故意以勒死方式杀害两名女学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方登以暴力手段强奸谢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方登在杀害陈某后诽谤、强奸其身体,其行为构成侮辱身体罪;被告人方登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尽管被告人方登认罪并供认不讳,但这并不足以减轻对他的处罚,所以他作出了上述判决。
8月21日,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方登在临湘剧院故意杀人、强奸、侮辱尸体、盗窃一案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方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院发现,2013年8月1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方登携带作案工具绳索,骑着偷来的自行车在临湘市寻找作案目标,发现陈某独自走在长安三桥附近的滨江路上。他跟着他,措手不及地抓住他,用右手掐住他的脖子,迅速把他拖到路边的斜坡上摔倒在地,双手掐死了他。在确认陈某已经死亡后,他从包里偷了50多块钱,把包扔进了长安河,然后猥亵并强奸了他的身体。
2014年12月10日晚9时许,被告人方登再次携带胶带、美工刀等作案工具,在临湘市再次寻找作案目标。当谢某某在临湘市第五中学门口被发现,并在晚上学习后跟随他来到一条偏僻的小路时,趁他不备,用右手抓住他的脖子,迅速把他拖到附近的菜地,把他按在地上。他被勒死并被强奸。强奸过程中,谢某某试图反抗,醒来后大声呼救。方登再次掐死他使他昏迷,并强奸了他两次。当方登准备逃离现场时,发现谢某某还有呼吸,再次掐住他的脖子,直到确认死亡后才逃离犯罪现场。
2013年8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方登将丁某某停在新天地广场的一辆摩托车偷走,藏在他的理发店里。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方登用油漆把摩托车从暗红色漆成了蓝色。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登故意以勒死方式杀害两名女学生,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方登以暴力手段强奸谢某某,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方登在杀害陈某后诽谤、强奸其身体,其行为构成侮辱身体罪;被告人方登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尽管被告人方登认罪并供认不讳,但这并不足以减轻对他的处罚,所以他作出了上述判决。
1.《强奸杀人案 临湘“12·10”强奸杀人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强奸杀人案 临湘“12·10”强奸杀人案嫌犯一审被判死刑》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fangchan/7176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