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
第三章婚姻和家庭
第三章婚姻和家庭
第二十一条结婚资格适用双方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应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如果没有共同国籍,而婚姻是在一方的惯常居住地或国籍国成立的,则应适用婚姻成立地的法律。
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由当事人共同经常居住地的法律规定。没有共同经常居所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如果婚姻是在没有共同国籍的一方的惯常居所或国籍国缔结的,应适用缔结婚姻的地方的法律。
笔记
共同经常居住地
婚姻资格婚姻条件
共同国籍国
结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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