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案草案)和《国徽法》(修正案草案)今天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第二次审查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国旗、国徽及其图案的悬挂和使用。
第二次审议稿补充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专门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机构,应当在工作日悬挂国旗、悬挂国徽;有条件的幼儿园按学校规定升挂国旗;展览馆、体育馆应当在开馆日悬挂、悬挂国旗;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的徽章可以以国徽为核心图案;公民可以在庄严的场合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此外,第二次审议稿规定,中小学应当将国徽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工作者应当了解国徽的历史和精神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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